讀者服務作業要點【廢止】
出自KMU LawDB
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由 (對話)所做的修訂版本
圖書館借書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85.07.16﹙85﹚高醫法字第0六五號函修正頒布 93.06.28高醫校法第0930100023號函公布 93.04.01九十三學年度第七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04.15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4.05.0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9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館藏圖書資料,使讀者充分參考及借閱,訂定 本要點。 第二條 借閱資格: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 二、兼任教師及代訓人員。 三、本校校友。 四、館際圖書互借者。 不屬於前項各款人士,本館不受理其借閱申請。 第三條 借閱書籍方式: 借閱書籍時,應向本館館員出示借閱證件(即教職員證、學生證、讀者卡),以資辨 識。 教職員工借閱書籍前應另填具申請表,經查核確認後,即可以教職員證親自辦理借閱 手續。 前條之第二、三項人員應另填具申請書及辦妥保證手續(保證人限為本校編制內教職 員工),經審核通過核發讀者卡,憑證親自辦理借閱手續。 讀者卡之有效期限為一年,期滿得再申請辦理。 第四條 借書冊數及期限規定: 一、專任教師、醫師及研究生:十五冊,借期四週。 二、職員工、學生、兼任教師、代訓醫師:十冊,借期四週。 三、本校校友:六冊,借期二週。 四、館際圖書互借者:五冊,借期二週。 第五條 字典、百科全書、珍貴圖書、參考書及期刊(含一般性期刊及報紙)等,均限於館 內使用,如因特殊情形必須外借時,應以書面申請辦理臨時外借(不含教授指定參考 書),借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天。相關規定如下: 一、本條特殊情形係指: (一)期刊內有彩圖,館內無法複印時。 (二)館內無相關設備及設施,供讀者利用複印時。 二、借閱方式:限校內教職員生,填具申請表並質押教職員證或學生證辦理。 三、借閱時間: 週一至週五:下午五時以後開放外借,隔日開館八時三十分前歸還。 週六至週日:閉館前半小時以內辦理外借手續,隔日開館八時三十分前歸還。 四、借閱數量:每人限兩冊。 五、逾時歸還:每冊每小時罰款新台幣二元,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第六條 借書期滿如欲續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借書期滿日前二天內,始得辦理續借。 二、續借以一次為限,續借天數與第四條所述之借期相同,但該書已有他人預約時不 得續借。 三、館際圖書互借者不得辦理續借。 第七條 圖書歸還後,應經本館辦清手續歸架後,始得再行外借。 第八條 借書人欲借之圖書,已為他人借出時,可辦理預約,並於該書回館五天內辦理借 書,逾期者取消預約。預約冊數以五冊為限。 館際圖書互借者不得辦理預約。 第九條 借書人凡逾期未還圖書時,即中止其借書,並依逾期冊數及天數合併計罰(每冊逾 期一天以新台幣二元計算),但經本館通知限期歸還,逾期仍未歸還時,則視同遺 失,並依本要點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 所借圖書遺失時,借書人應於兩個月內自行購買全新同一版次或最新版之相同圖書 抵償,否則依下列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期刊類:賠償定價五倍之金額。 二、其他圖書類:賠償定價二倍之金額。 三、套書類:賠償原書定價全套之金額。 四、非書資料類:賠償定價三倍之金額。 五、無標示價格或價格無法確定之圖書:參考主題近似之最近五年出版圖書之價格, 經本館館長同意後,依該書類別定其賠償價格。 第十一條 借閱圖書不得圈點、評註、折角、污染、或有其他有損圖書之行為,若損壞情形嚴 重者,得比照本要點第十條辦理。 第十二條 借出之圖書,如因裝訂、編目、清查或清理等必要時,本館得要求借書人限時返 還。 第十三條 借閱證件不得轉借他人,如經發現違規即停止借書權利三個月。 第十四條 讀者卡遺失時,須向本館辦理掛失並申請辦理新證,借書人如因證件遺失致使本館 圖書蒙受損失時,應依第十條規定負賠償責任,必要時,本館得視情節報請相關單位 處理。 第十五條 教職員工學生辦理離校手續前,應還清所借圖書。 第十六條 借閱證件使用期限屆滿,如所借圖書未還時,經本館通知後應於限期七天內返還, 逾時未還時應依第十條規定負賠償責任,且其保證人亦應連帶負責。 第十七條 凡使用館際圖書互借者,須遵守對方圖書館之館際圖書借閱規則辦理。 第十八條 還書箱使用規則: 一、還書箱系提供讀者於本館閉館時間歸還圖書之用。 二、本館訂於每個工作日上午八時十分開箱取書。 三、擲入還書箱之圖書,其歸還日期,均以本館開箱取書之日認定,如有逾期情形, 概由讀者自行負責。 四、凡透過還書箱還書之讀者,應自行上網查對或電話詢問其還書程序完成與否,以 確保個人借閱權益。 五、體積過大以且經由申請『臨時外借』程序所借出的書刊,必須由本人親自至櫃檯 歸還,不得擲入還書箱。 第十九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有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