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 91.05.16(91)高醫研法字第00五號函公布
- 91.07.29教育部台(九一)高(二)字第九一一一一五一四號函核定
- 91.08.05(91)高醫研法字第00七號函公布
- 96.07.26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通過
- 96.08.24高醫研發字第0960007219號函公布
- 101.11.08 一O一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1.12.07高醫研發字第1011103259號函公布
- 102.07.04一O一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2.08.07高醫研發字第1021102260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整合學術研究人力和資源及推動研究特色,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研究中心),係指依據學術研究或技術服務等性質 整合之單位。 第三條 本校研究中心分類如下: 一、校級頂尖研究中心:校級跨領域且領先全國之研究中心,具有推動全校重點 研究政策與發展目標,及執行政府政策之功能。 二、校級研究中心:校級跨領域之研究中心,具有推動全校重點研究政策與發展 目標,及執行政府政策之功能。由研究發展處研究總中心統籌行政管理及稽核。 三、院級研究中心:院級業務性質之研究中心,具有推動各學院學術研究政策與 發展目標之功能。 第四條 各研究中心申請設置時,應檢附具體規劃書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校級頂尖研究中心:經校長交辦設置或經學術研究委員會、校務會議通過, 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同意成立。 二、校級研究中心:由本校專任教授申請設置,經學術研究委員會、校務會議審 議後同意成立。 三、院級研究中心:經院務會議初審通過,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第五條 規劃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宗旨與目標。 二、任務。 三、編制。 四、經費來源。 五、其他事項。 第六條 各研究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校級頂尖研究中心: 置主任一名,綜合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視需要得另置研究人 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設置辦法另訂之。 二、校級研究中心: 置中心負責人一名,綜合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視需要得另置 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三、院級研究中心:設主任一名,綜合中心業務,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 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視需要得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組 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第二、三項研究中心主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但自籌經費者得 不在此限。各研究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第七條 研究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國科會等相關規定 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八條 研究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 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各研究中心開班推動進修推廣教育、承接研究計畫、技術及檢測服務,其行政管 理費之提撥比例,得依本校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條 研究中心績效評核應依據本校自我評鑑辦法實施。 第十一條 若未依前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院級研究中心經費不足,或 經自我評鑑委員會評核為連續績效不佳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 辦之。 第十二條 若未依前條規定期限內繳交相關營運成果報告書,或研究中心經費不足,或經自 我評鑑委員會評核為連續績效不佳者或中心任務已完成者,應依設置程序停辦之。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各研究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括公式、 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