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遴選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由 (對話)所做的修訂版本
護理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遴選施行細則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0.06.26八十九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十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91.01.21九十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六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96.03.23九十五學年度護理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8.03.24九十七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十一次院務暨第九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98.04.09高醫院護法字第09700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要點」第二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本學院學生得提出申請,申請者可於每年六月或十二月前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研習時需檢附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 申請者若有英文檢定成績者,優先考量。 第四條 遴選業務由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委員由院長聘請本學院三至七名教師組成。 委員會遴選出之學生經院長同意後,向學校提出推薦名單,優先申請學校補助,本學院得 視學校補助結果,由遴選委員會依當年度預算給予補助,於當學年度前往教育部認可之國 外大學研習。 第五條 獲補助出國研習或學術交流之學生需填具保證書,於訓練研習結束後按時返回不得以任何 理由滯留不歸。役男需依內政部頒布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出國研習以本學院必、選修科目為主,其成績之評定依本校計分方式辦理,及格者給予學 分認定。 第七條 本學院得遴選教師若干名,協助安排研習觀摩活動,並隨同照顧學生。 第八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