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要點
出自KMU LawDB
- 88.07.09(88)高醫法字第0三九號函頒布
- 89.02.18(89)高醫研法字第001號函頒布
- 91.08.05(91)高醫研法字第00六號函公告
- 92.11.07高醫董植字第0九二00000九二號公布實施
- 94.03.14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學術研究委員會修正通過
- 94.04.01九十三學年度第七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4.04.15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4.04.2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7號函公布
- 100.11.30一百學年度第二次學術研究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0.12.15一百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1.02.14高醫研發字第1011100266號函公布實施
- 102.05.22一0一學年度第四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102.06.06一0一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7.24 高醫研發字第1021102146號函公布
- 103.03.24一0二學年度第三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103.04.10一0二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5.15 高醫研發字第1031101554號函公布實施
一、 本校為鼓勵教師進行學術研究、提高研究水準,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一)無資格申請政府機構計畫補助案之專任講師。 (二)講師、助理教授及副教授已向科技部、衛生福利部或其他政府機構申請但未獲得補助者。 三、 申請程序: 計畫主持人於每學年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研究計畫申請書一式三份,向研究發展處學術研究組(以下簡稱學研組)提出 申請,申請之計畫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須每年依規定提出申請。每人每學年以申請一題為限。申 請期限依學研組公告辦理。 四、 審查程序:審查分初審與複審兩階段。 (一)初審得由研發處學研組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審查研究計畫。 (二)複審由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 (以下簡稱學研會)審查後,送請校長核定。 (三)學研會設主任委員、總幹事各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及委員由校長核聘之,任期一年。 (四)審查重點包括; 1. 研究構想是否適當。 2. 學術或應用價值如何。 3. 實施方法及步驟是否周詳可行。 4. 對預期成果或目標完成之合理程度。 5. 經費需求之合理性。 五、 補助金額: (一)以使用於計畫書所列經費需求內容且經學研會核可之項目為限。 (二)每題研究計畫經學研會依審查意見核定金額,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貳拾萬元為限。 六、 經費使用: 依本校請購、核銷等相關會計規定辦理。 七、 計劃變更: 計畫執行期間,如有人事異動或經費變更等,均須事先填具申請書,報請學研組核准後始得變更。 八、 結案手續: (一)計劃執行期滿二個月內,計畫主持人應依規定繳交研究報告一式三份,至研發處學研組,如有特殊情形,可申請延 至期滿後三個月內補送。 (二)計畫主持人應於本校會計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完成經費核銷,其未依規定辦理結案手續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取消 剩餘經費及新計畫之申請。 (三)成果報告必要時得請計畫主持人於期中或期滿列席報告,並做為後續申請計畫之審查參考。 九、 獲得本校二次補助者,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期刊論文,若未檢附期刊論文者,申請案件不予補助。期刊論文需以本校之 名義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與補助計畫內容有關之SCI、SSCI、EI、A&HCI、TSSCI、THCI Core 之論文。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及其附屬機構(具有專任教師資格之主治醫師)共同編列預算支應,總金額應占前一年度本校獲 政府機關審查通過之專題計畫總金額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十一、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