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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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2.24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5號函公布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11.05高醫秘字第0971105149號函公布
100.02.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自我評鑑委員會通過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5.06高醫研發字第1001101413號函公布
101.11.15一○一學年度第一次自我評鑑籌備小組會議通過
101.12.20一○一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1.15高醫研發字第1021100047號函公布
102.03.12一○一學年度第一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議通過
102.04.11一○一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4.26高醫研發字第1021101260號函公布
102.06.06一○一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6.17高醫研發字第102110187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目的與法源)
     本校為提升教育品質、增進辦學績效、發展學校特色及建立持續改善機制,依據大學法第五條、大學評鑑辦法第五條
     及教育部試辦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結果審查作業原則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鑑類別)
     本校自辦評鑑之類別如下:
     一、校務評鑑:對研究發展、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國際事務、產學營運、內控稽核、人事、會計及推
       廣教育等整體性校務進行之評鑑。
     二、院、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評鑑(以下簡稱系所評鑑):對院、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進行之評鑑;
       其自我評鑑作業要點得另訂之。
     三、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第三條  (評鑑週期)
     校務及系所評鑑以每五年辦理一次為原則,並得依需要調整;專案評鑑得依需要辦理之。
第四條  (評鑑指導委員會)
     本校設置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指導委員會),負責指導及審議本校自我評鑑之規劃、實施及考核。
     評鑑指導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擔任副召集人,研發長擔任總幹事,另置委員九至十一名,由校長遴聘校
     內外具學術聲望與宏觀思維,並曾擔任大學正副校長、院長、一級行政主管或相當職務者,或在業界具專業聲望,並
     曾擔任部門主管或相當職務且熟稔大學事務者擔任之,且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委員任期一年,屆滿
     得續聘。
     本校一級行政或教學單位主管得列席評鑑指導委員會會議。
第五條  (評鑑執行小組)
     本校為執行評鑑業務需要,分設專責之評鑑執行小組:
     一、校務評鑑執行小組:由校長或副校長擔任執行小組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校內主管或教職員若干名,經
                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二、系所評鑑執行小組:由校長或副校長擔任執行小組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校內主管或教職員若干名,經
                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三、專案評鑑執行小組:視實際需要由校長指派相關主管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校內主管或教職員若干
                名,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評鑑執行小組負責規劃、督導及追蹤受評單位辦理自我評鑑相關作業事宜。評鑑指導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評鑑執行
     小組成員於會中報告評鑑相關作業進度。
第六條  (評鑑委員會)
     各類評鑑委員會委員聘任原則如下:
     一、校務評鑑委員會:遴聘委員九至十一人,由校長遴選校內外對高等教育行政或評鑑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資深教授,
               及對大學事務熟稔之業界代表聘任之。
     二、系所評鑑委員會:每一受評單位遴聘委員四至六人,由上一級單位主管推薦校內外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師,
               及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陳請校長聘任之。
     三、專案評鑑委員會:每一受評單位遴聘委員四至六人,由校長遴選校內外對專案評鑑內涵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資深
               教授,及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聘任之。
     各評鑑委員會之組成,至少應有五分之四以上由校外人士擔任。
     評鑑委員之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主動迴避:
     一、過去五年曾在受評單位擔任專、兼任職務者。
     二、過去五年內曾申請受評單位專、兼任教職者。
     三、最高學歷為受評單位畢(結)業者且未滿十年者。
     四、接受本校頒贈之榮譽學位者。
     五、配偶或直系三親等為受評單位之教職員生者。
     六、擔任受評單位有給或無給職務且有利害關係者。
     七、擔任受評單位該次評鑑之預評委員者。
     八、過去五年內與受評單位有任何形式之商業利益往來者。
第七條  (評鑑項目)
     自我評鑑之評鑑項目應確實反映校務經營成效及院、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之教育品質,其內容與效標應於
     自我評鑑實施計畫詳列。
     校務評鑑之評鑑項目應包含學校自我定位、校務治理與經營、教學與學習資源、績效與社會責任及持續改善與品質
     保證機制等。
     系所評鑑之評鑑項目應包含教育目標、課程、教學、師資、學習資源、學習成效及畢業生生涯追蹤機制等。
第八條  (評鑑辦理程序)
     自我評鑑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自我評鑑實施計畫經評鑑指導委員會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實施。
     二、各受評單位需自行籌組評鑑工作小組,由各受評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評鑑工作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規劃、
       執行並追蹤評鑑實施進度。
     三、受評單位依規定格式,兼採質與量並呈之方式,完成自我評鑑報告,依規定時程交予受評單位評鑑委員會委員
       進行書面審查。
     四、實地訪評當日由受評單位負責相關作業之安排,實地訪評程序應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及設備檢
       視及相關人員晤談等流程。
     五、評鑑委員會於實地訪評當日完成評鑑結果報告,由該委員會召集人逕交受評單位及評鑑執行小組。
第九條  (評鑑結果評定)
     評鑑結果之評定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認可結果。
     受評單位收到評鑑結果報告後,得依規定辦理申復;申復辦法另訂之。
     評鑑執行小組彙整受評單位評鑑結果報告書及申復案後,提送評鑑指導委員會核定認可結果,陳請校長公布之。
第十條  (評鑑結果改善)
     受評單位應依據評鑑結果提出具體之自我改善計畫,且將實施方案納入年度工作計畫中,並定期追蹤執行成效。
     受評單位應於受評一年後提出自我改善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提送評鑑指導委員會或相關會議審議。
     被評定為「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者,應於受評一年後接受追蹤評鑑或再評鑑。
第十一條 (評鑑結果運用)
     各受評單位之評鑑結果除供受評單位作為改進之依據外,併同其自我改善計畫執行成效,得作為校、院、系務發展及
     政策制定、資源分配、單位整併、增設或停辦及員工考核等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評鑑資訊管理及公開)
     各受評單位有關辦理評鑑之會議紀錄、自我評鑑報告、評鑑結果、後續處理情形及改善成果報告等資訊,應完整建置
     及保存,並在各作業階段適時適度公開週知,俾供利害關係人參考。
第十三條 (評鑑知能建立)
     為提升本校人員之評鑑知能,每年舉辦評鑑研習課程,鼓勵全校教職員參與。
     本校視需要得鼓勵參與自我評鑑相關主管或人員修習特定評鑑研習課程。
第十四條 (經費)
     自我評鑑所需經費由評鑑主辦單位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校外委員得依本校相關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評鑑結果呈報)
     本校得依教育部公告時程,檢送申請書、整體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及相關佐證文件,申辦自我評鑑結果之認定。
     整體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自我評鑑相關辦法。
     二、自我評鑑之規劃、實施(含評鑑目的、項目、程序、委員遴聘方式)及考核機制(含評鑑結果應用、追蹤評鑑機
       制及持續改善成效)等。
     三、評鑑委員名單及其學經歷。
     四、辦理自我評鑑之情形及其結果說明。
     五、下一次辦理自我評鑑之期程及實施內容之規劃。
     六、參加自我評鑑校內人員接受評鑑相關課程研習之情形。
第十六條 (實施與修正)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