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評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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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評鑑實施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83.11.04訓育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83.11.15法規委員會第一次臨會議通過 97.09.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7.10.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706號函公布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8.11.12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90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健全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組織(以下統稱為社團), 激勵及協助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積極推展活動,以強化社團活動之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辦 法。 第二條 凡經本校核定成立之社團滿一年者均應參加年度評鑑。 第三條 參加評鑑之社團資料以當年度為限,以往之資料,請勿送審。評鑑標準分平時考核及年度 評鑑二部分,其項目概述如下: 一、平時考核(佔總評鑑成績40%):由課外活動指導組輔導老師於學年中依活動適時進 行審評,評鑑內容概述如下: (一)活動主題正確符合社團成立宗旨。 (二)社團文書作業,依規定程序辦理。 (三)社團辦公室使用暨清潔維護情形。 (四)是否積極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 (五)活動辦理狀況(活動是否如籌備企畫執行、活動有無於規定時間結束、場地善後問題 )。 (六)社團之公告(海報)內容正確,依規定張貼管理。 (七)與學校或課外活動組宣導事項配合程度。 (八)與社團輔導老師互動程度。 二、年度評鑑(佔總評鑑成績60%):由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遴聘校內外評鑑委員,就 社團之活動力、創造力、執行力、影響力與延續力等,於評鑑日審評。 第四條 社團平時考核及年度評鑑成績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彙整統計為社團評鑑總分並核算排名。 排名前百分之十以內者予以獎勵,獎勵方式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依年度預算編列,經核准 後執行。排名後百分之五以內者,應接受學務處課外活動組之輔導。連續兩學年社團評鑑 排名後百分之五以內者,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審議。前項比例計算 如有小數點時不予進位,其差額得累計。 第五條 社團無故不參加社團評鑑者,提送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依情節輕重審議輔導及懲處方式 。審議時,社長應出席會議,並列席報告。 第六條 榮獲特優社團之前兩名須代表本校參加教育部全國績優社團選拔,獲獎者無故不接受推薦 參加全國社評者,取消特優社團相關獎勵,並得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依序指定其他特 優社團參加。 第七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後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