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捐基金管理及使用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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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為妥善運用與管理各界捐贈之基金,以符合捐贈者之目的,依據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 | |
- | + | 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捐贈收入」係指本校無償收受之現金、有價證券、設備、實物、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 |
- | + | 「捐贈者」包括個人、團體與企業等。 | |
第三條 捐贈收入區分為二類: | 第三條 捐贈收入區分為二類: | ||
- | + | 一、指定用途之捐贈:捐贈者指定特定運用項目,例如教學研究、醫療研究、學術研討會、講座、特定活動、學生社團、獎助 | |
- | + | 學金、圖書典藏、建築、設備、慈善或附屬機構之教學研究用途等。 | |
- | + | 二、不指定用途之捐贈。 | |
- | + | 前項捐贈收入之管理使用應受本委員會之監督。 | |
- | + | 第四條 各項捐贈應確實交付學校收受;現金以外者,除必須確實點交外,如係動產應列入本校財產,如係不動產應向主管機關辦理 | |
- | + | 所有權登記,並應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及財物管理辦法辦理。 | |
- | + | 第五條 本校收受捐贈,原則上應開立捐款收據交付捐贈者,以供捐贈者依所得稅法規定抵扣稅捐之用,惟其捐贈項目與本校校務、 | |
- | + | 教學訓練、研究或創設目的無關者,則由本校(或附屬機構)開立一般收據或書立感謝函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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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捐贈收入之使用應遵守下列原則: | 第六條 捐贈收入之使用應遵守下列原則: | ||
- | + | 一、指定用途之捐贈,依捐贈者指定之用途執行之,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經本委員會同意後歸入基金,本校得變更用途, | |
- | + | 統籌運用,前述規定應於捐贈聲明書載明提供捐贈者知悉: | |
- | + | (一)原捐贈目的已達成,或捐贈用途已不存在者。 | |
- | + | (二)指定用途捐款剩餘金額連續3年以上未支用者。 | |
- | + | (三)指定用途捐款剩餘金額低於1萬元且1年以上未支用者。 | |
- | + | (四)捐贈之實物已逾使用年限,變賣所得之殘餘價值。 | |
- | + | 二、不指定用途之捐贈,全數歸本基金統籌運用。 | |
- | + | 第七條 指定用途之捐贈,其用途屬教學研究、醫療研究、學術發展、學生事務或依其性質有需要者,須另訂定使用辦法,未訂定辦法者 | |
- | + | 由使用單位申請並檢附使用計畫書(包括編列預算表),經核准後始得動支。申請流程依使用辦法或申請表規定,並循校內經費 | |
- | + | 核銷之程序辦理。 | |
- | + | 前項若屬指定本校附屬機構之捐贈,其捐款運用之規劃、申請及核銷等規範由該附屬機構另訂之。其使用情形按月彙報至本校 | |
- | + | 一併列入收支報告表(月報表)。 | |
- | + | 第八條 募捐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月編製收支報告表並陳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後編製學年度收支決算表提報本委員會審定。 | |
- | + | 第九條 募捐基金之收支運用,其相關主管人員、經費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等依權責各應負其相關責任,並由會計人員協助作 | |
- | + | 帳務處理及編製上述相關報表。 | |
- | + | 第十條 受贈之現金所生孳息、受贈之有價證券或實物所產生之現金收益或處分所得之價金,應存入本校募捐基金專戶,除指定用途捐贈 | |
- | + | 之使用辦法另有規定外,全數歸入本基金統籌運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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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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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12月26日 (三) 08:24所做的修訂版本
- 97.12.17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 98.04.10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四次董事會議審查通過
- 98.06.10高醫董植字第0980000032號
- 98.07.03高醫秘字第0981102815號函公布
- 101.10.29第二十六次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 101.11.24董事會第十七屆第三次董事會議通過
- 101.12.22高醫秘字第101110360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妥善運用與管理各界捐贈之基金,以符合捐贈者之目的,依據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捐贈收入」係指本校無償收受之現金、有價證券、設備、實物、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捐贈者」包括個人、團體與企業等。 第三條 捐贈收入區分為二類: 一、指定用途之捐贈:捐贈者指定特定運用項目,例如教學研究、醫療研究、學術研討會、講座、特定活動、學生社團、獎助 學金、圖書典藏、建築、設備、慈善或附屬機構之教學研究用途等。 二、不指定用途之捐贈。 前項捐贈收入之管理使用應受本委員會之監督。 第四條 各項捐贈應確實交付學校收受;現金以外者,除必須確實點交外,如係動產應列入本校財產,如係不動產應向主管機關辦理 所有權登記,並應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及財物管理辦法辦理。 第五條 本校收受捐贈,原則上應開立捐款收據交付捐贈者,以供捐贈者依所得稅法規定抵扣稅捐之用,惟其捐贈項目與本校校務、 教學訓練、研究或創設目的無關者,則由本校(或附屬機構)開立一般收據或書立感謝函狀。 第六條 捐贈收入之使用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指定用途之捐贈,依捐贈者指定之用途執行之,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經本委員會同意後歸入基金,本校得變更用途, 統籌運用,前述規定應於捐贈聲明書載明提供捐贈者知悉: (一)原捐贈目的已達成,或捐贈用途已不存在者。 (二)指定用途捐款剩餘金額連續3年以上未支用者。 (三)指定用途捐款剩餘金額低於1萬元且1年以上未支用者。 (四)捐贈之實物已逾使用年限,變賣所得之殘餘價值。 二、不指定用途之捐贈,全數歸本基金統籌運用。 第七條 指定用途之捐贈,其用途屬教學研究、醫療研究、學術發展、學生事務或依其性質有需要者,須另訂定使用辦法,未訂定辦法者 由使用單位申請並檢附使用計畫書(包括編列預算表),經核准後始得動支。申請流程依使用辦法或申請表規定,並循校內經費 核銷之程序辦理。 前項若屬指定本校附屬機構之捐贈,其捐款運用之規劃、申請及核銷等規範由該附屬機構另訂之。其使用情形按月彙報至本校 一併列入收支報告表(月報表)。 第八條 募捐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月編製收支報告表並陳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後編製學年度收支決算表提報本委員會審定。 第九條 募捐基金之收支運用,其相關主管人員、經費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等依權責各應負其相關責任,並由會計人員協助作 帳務處理及編製上述相關報表。 第十條 受贈之現金所生孳息、受贈之有價證券或實物所產生之現金收益或處分所得之價金,應存入本校募捐基金專戶,除指定用途捐贈 之使用辦法另有規定外,全數歸入本基金統籌運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