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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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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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12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144034號函備查第5條 | ::::::::100.08.12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144034號函備查第5條 | ||
::::::::[[媒體:1001102822.doc|100.09.14高醫教字第1001102822號函公布]] | ::::::::[[媒體:1001102822.doc|100.09.14高醫教字第1001102822號函公布]] | ||
+ | ::::::::101.10.05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11103151.doc|101.11.19高醫教字第1011103151號函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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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國際學術合作,加強各系、所、院與國外及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學生之交流學習, | |
- | + | 依本校學則第四篇第二章第九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與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雙方依簽訂之協議書,協助所屬學生於修滿規定修業期限後至 | |
- | + | 對方學校繼續進修,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分別取得兩校學位。 | |
依本辦法修習雙聯學制學生,其總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 依本辦法修習雙聯學制學生,其總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 + | 一、學士班學生在本校學士班修業時間總計達四學期,且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 |
- | + | 二、碩士班學生在本校碩士班修業時間總計達二學期,且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 |
- | + | 三、博士班學生在本校博士班修業時間總計達四學期,且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 |
- | + | 前項總修業時間係指同時於國內外或大陸地區大學修讀「同級」學位之修業期限,如為同時於國內外或大陸地區大學 | |
- | + | 修讀「跨級」學位,其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歷之修業期限仍應分別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九條 | |
+ | 第一項規定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
+ | 前項「同級」學位係指學士加學士、碩士加碩士、博士加博士;「跨級」學位係指學士加碩士、碩士加博士。 | ||
+ | 依第二項規定在二校修習之學分數,得予併計;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須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 | ||
+ | 之一以上。 | ||
第三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 | 第三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 + | 一、須為與本校簽訂學術交流協議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 | |
- | + | 二、須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之大學。 | |
- | + | 第四條 本校與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應由各相關系、所、院擬具包含中、英文版本之「合作辦理雙聯學制 | |
- | + | 協議書」,經系、所、院務會議決議,送本校國際事務中心及教務處審核,陳請校長核定後,並經雙方簽署後,方可 | |
- | + | 實施。惟本校與大陸地區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須依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 | |
- | + | 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規定,於進行簽約二個月前,檢附相關文件報部申請,申報核准後始得簽訂。 | |
- | + | ||
前項「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 前項「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 ||
- | + | 一、申請資格。 | |
- | + | 二、甄審及名額規定。 | |
- | + | 三、銜接課程設計。 | |
- | + | 四、學分抵免規定。 | |
- | + | 五、在兩校修業時限。 | |
- | + | 六、學位授予。 | |
- | + | 七、費用繳交標準(含學雜費、學分費、住宿費等)。 | |
- | + | 八、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 | |
- | + | 九、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僅辦理跨國學士學位者,協議書不需包含本事項)。 | |
- | + | 十、其他有關註冊、休學、復學、退學等,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前項第九款「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 前項第九款「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 ||
- | + | 一、研究生姓名。 | |
- | + | 二、指導教授姓名。 | |
- | + | 三、論文題目。 | |
- | + | 四、修業時間規定及兩校修業時間之分配。 | |
- | + | 五、撰寫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文。 | |
- | + | 六、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口試進行之方式。 | |
- | + | 七、碩、博士論文發表與所有權。 | |
- | + | 八、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 | |
- | + | 九、其他事項。 | |
- | + | 第五條 各系、所、院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另訂雙聯學制課程,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 | |
- | + | 經系、所、院、校課程委員會審議,並提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 | |
- | + | 第六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學校,應於本校規定期限內,彙整申請學生名單,並檢附下列表件各乙份,寄送本校國際 | |
- | + | 事務中心,俾便辦理甄審入學事項: | |
- | + | 一、雙聯學制入學申請表。 | |
- | + | 二、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生證件影本。 | |
- | + | 三、歷年成績單正本(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
- | + | 四、中文或英文健康證明書(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相關之檢查報告)。 | |
- | + | 五、財力證明書。 | |
- | + | 六、中文及英文碩博士共同指導協議書(僅碩、博士申請生需繳交)。 | |
- | + | 七、推薦函1封。 | |
- | + | 八、中文或英文讀書計畫書1份,字數、形式不限,除申請系、所特別要求之外。 | |
- | + | 九、其他依協議應附繳交之文件。 | |
- | + | 第七條 擬至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生,其入學申請由本校國際事務中心受理,並就申請資格、表件是否 | |
- | + | 符合規定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轉交相關系、所辦理甄審作業,甄審結果送教務處備查。 | |
- | + | 第八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註冊時應檢附健康及傷害保險證明文件,且其保險效期應包含在本校修業期間; | |
- | + | 如尚未投保者,得於註冊時繳納保險費,委由本校代辦投保事宜。 | |
- | + | 第九條 本校應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23條規定,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之大陸 | |
- | + | 地區學生造冊,載明姓名、就讀年級、就讀之院、系(科)、所、學位學程,併同招生辦理情形,由教務處統一報部 | |
- | + | 備查。 | |
- | + | 依本辦法提供大陸地區學生同時修讀學位之班次,於第二學期就學者,本校教務處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送前項 | |
- | + | 資料,報部備查。 | |
- | + | 第十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符合僑生、外國學生、大陸地區學生等身分資格規定者,其學籍、成績考核、 | |
- | + | 獎學金、住宿及生活輔導等,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十一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原就讀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參照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 |
- | + | 申請抵免。 | |
- | + | 第十二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及格之科目及學分,應於本校規定 | |
- | + | 修業年限內,參照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經核准抵免後,如符合各系、所畢業資格規定者,授予本校學位。 | |
- | + | 第十三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如因故無法於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 | |
- | + | 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二週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 | |
- | + | 本校教務處承辦單位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系、所適當年級肄業;其於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 | |
- | + | 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 |
- | + | 第十四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未役役男學生,其出境須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入出境相關 | |
- | + | 法令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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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生於本校修業期間,除應遵守我國法律外,並應恪守本校各種規章辦法。 | 第十五條 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生於本校修業期間,除應遵守我國法律外,並應恪守本校各種規章辦法。 | ||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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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11月20日 (二) 11:06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8.28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97.03.14 高醫教字第0971101112號函公布
- 100.05.03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6.20 高醫教字第1001101811號函公布
- 100.07.14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121449號函備查第1條至第4條、第6條至第17條
- 100.08.12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144034號函備查第5條
- 100.09.14高醫教字第1001102822號函公布
- 101.10.05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11.19高醫教字第1011103151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國際學術合作,加強各系、所、院與國外及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學生之交流學習, 依本校學則第四篇第二章第九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與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雙方依簽訂之協議書,協助所屬學生於修滿規定修業期限後至 對方學校繼續進修,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分別取得兩校學位。 依本辦法修習雙聯學制學生,其總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士班學生在本校學士班修業時間總計達四學期,且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碩士班學生在本校碩士班修業時間總計達二學期,且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博士班學生在本校博士班修業時間總計達四學期,且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總修業時間係指同時於國內外或大陸地區大學修讀「同級」學位之修業期限,如為同時於國內外或大陸地區大學 修讀「跨級」學位,其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歷之修業期限仍應分別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項「同級」學位係指學士加學士、碩士加碩士、博士加博士;「跨級」學位係指學士加碩士、碩士加博士。 依第二項規定在二校修習之學分數,得予併計;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須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 之一以上。 第三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為與本校簽訂學術交流協議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 二、須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之大學。 第四條 本校與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應由各相關系、所、院擬具包含中、英文版本之「合作辦理雙聯學制 協議書」,經系、所、院務會議決議,送本校國際事務中心及教務處審核,陳請校長核定後,並經雙方簽署後,方可 實施。惟本校與大陸地區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須依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 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規定,於進行簽約二個月前,檢附相關文件報部申請,申報核准後始得簽訂。 前項「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申請資格。 二、甄審及名額規定。 三、銜接課程設計。 四、學分抵免規定。 五、在兩校修業時限。 六、學位授予。 七、費用繳交標準(含學雜費、學分費、住宿費等)。 八、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 九、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僅辦理跨國學士學位者,協議書不需包含本事項)。 十、其他有關註冊、休學、復學、退學等,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第九款「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生姓名。 二、指導教授姓名。 三、論文題目。 四、修業時間規定及兩校修業時間之分配。 五、撰寫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文。 六、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口試進行之方式。 七、碩、博士論文發表與所有權。 八、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 九、其他事項。 第五條 各系、所、院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另訂雙聯學制課程,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 經系、所、院、校課程委員會審議,並提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 第六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學校,應於本校規定期限內,彙整申請學生名單,並檢附下列表件各乙份,寄送本校國際 事務中心,俾便辦理甄審入學事項: 一、雙聯學制入學申請表。 二、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生證件影本。 三、歷年成績單正本(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四、中文或英文健康證明書(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相關之檢查報告)。 五、財力證明書。 六、中文及英文碩博士共同指導協議書(僅碩、博士申請生需繳交)。 七、推薦函1封。 八、中文或英文讀書計畫書1份,字數、形式不限,除申請系、所特別要求之外。 九、其他依協議應附繳交之文件。 第七條 擬至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生,其入學申請由本校國際事務中心受理,並就申請資格、表件是否 符合規定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轉交相關系、所辦理甄審作業,甄審結果送教務處備查。 第八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註冊時應檢附健康及傷害保險證明文件,且其保險效期應包含在本校修業期間; 如尚未投保者,得於註冊時繳納保險費,委由本校代辦投保事宜。 第九條 本校應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23條規定,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之大陸 地區學生造冊,載明姓名、就讀年級、就讀之院、系(科)、所、學位學程,併同招生辦理情形,由教務處統一報部 備查。 依本辦法提供大陸地區學生同時修讀學位之班次,於第二學期就學者,本校教務處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送前項 資料,報部備查。 第十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符合僑生、外國學生、大陸地區學生等身分資格規定者,其學籍、成績考核、 獎學金、住宿及生活輔導等,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原就讀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參照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申請抵免。 第十二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及格之科目及學分,應於本校規定 修業年限內,參照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經核准抵免後,如符合各系、所畢業資格規定者,授予本校學位。 第十三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如因故無法於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 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二週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 本校教務處承辦單位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系、所適當年級肄業;其於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 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第十四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未役役男學生,其出境須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入出境相關 法令辦理。 第十五條 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生於本校修業期間,除應遵守我國法律外,並應恪守本校各種規章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