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傍興博士優秀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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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3.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 :::::::::92.03.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 ||
:::::::::92.06.05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 :::::::::92.06.05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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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10.09 一0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
+ | :::::::::[[媒體:1011103087.doc|101.11.07高醫學務字第1011103087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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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依據徐傍興博士獎學金管理委員會捐贈本校獎學金,而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 |
- | + | 三、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 |
- | + |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 |
- | + |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 |
- | + | 1.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 |
- | + | 2.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 |
- | + | 四、獎勵標準: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若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 | |
- | + | 抽籤決定。 | |
- | + |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 |
- | + |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 |
- | + |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 |
- | + | 六、每學期開學後壹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 |
- | + | 七、審查程序: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 |
- | + | 八、獎學金獎勵名額、金額及發放: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名額、金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 |
- | + | 九、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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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11月8日 (四) 10:18所做的修訂版本
- 88.10.07(88)高醫法字第049號函公布
- 92.03.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 92.06.05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 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16號函公布
- 101.10.09 一0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1.11.07高醫學務字第1011103087號函公布
一、依據徐傍興博士獎學金管理委員會捐贈本校獎學金,而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三、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1.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2.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四、獎勵標準: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若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 抽籤決定。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每學期開學後壹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七、審查程序: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八、獎學金獎勵名額、金額及發放: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名額、金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