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語言與文化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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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
在2012年10月26日 (五) 16:25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1.09.27 一0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 101.10.09 一0一學年度第一次人文社會科學院語言與文化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追認通過
- 101.10.25高醫院人字第1011102863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二、 語言與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三、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當然委員:本中心主任並兼召集人 (二) 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本中心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其餘委員由中心主任自本中心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得由本中心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中心)專任教授選聘之。 委員名單由本中心主任報請人文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 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七、 開會時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召開會議,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 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本中心主任送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十、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本中心教評會議及院教評會議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