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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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獎勵教學優良教師,依據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 | |
- | + | 辦法」第五條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凡在本學院任教連續滿二年及最近二學年學生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在4.0(含)以上專任教師得為初選候選人。 | |
- | + | 第三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流程如下: | |
- | + | 一、各系所初選: | |
- | + | (一)各系所依據前項遴選原則推舉一至二名教師入圍進入複選,遴選成績之評定乃依據網路教學評量分數、創新教材 | |
- | + | 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英語授課、其他教學事蹟(如學生表現等有關教 | |
- | + | 學表現之相關事項)、同儕互評等六大項標準。 | |
- | + | (二)各學系得邀請候選人列席報告,並依各項遴選條件填寫入圍者之相關資料作為複選參考。 | |
- | + | 二、本學院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 |
- | + | (一)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占20 %。 | |
- | + | (二)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占20 %:請候選人提出一份教材,由複選委員會給予評分。 | |
- | + | (三)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占10 %:請候選人提出教材上網佐證資料,由複選委員會給予評分。 | |
- | + | (四)英語授課占10 %:請候選人提出佐證資料,由複選委員會給予評分。 | |
- | + | (五)其他教學事蹟占20 %:請候選人提出優良教學事蹟,如指導學生在專業上的表現等相關事項,由複選委員會給予 | |
- | + | 評分。 | |
- | + | (六)同儕互評之分數占20 %:由優良教師候選人所屬系所提供同儕互評資料,經複選委員會討論後給分。 | |
- | + | 第二項至第六項若無提供文件,則該項分數為0分。總得分: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加總後,依總得分最高者為本學院教學 | |
- | + | 優良推薦教師,總得分相同時,以第5、6小項合併計分決定之。 | |
- | + | 三、本學院複選: | |
- | + | (一)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由本學院「教學品質評鑑委員會」委員組成,委員如為候選人時應自動迴避。 | |
- | + | (二)「複選委員會」得邀請候選人列席報告,於查閱候選人資料後進行複選出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並陳報校長核定後 | |
- | + | 獎勵之。 | |
- | + | 第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 |
- | + |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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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9月20日 (四) 15:31所做的修訂版本
- 92.09.29高醫校法第0920200026號函公布
- 92.11.24高醫校法第0920200039號函公布
- 94.08.08九十四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4.09.14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4.09.21高醫校法字第0940200005號函公布
- 98.05.05九十七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十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98.08.05九十八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8.08.24高醫院生字第0981103984號函公布
- 101.08.23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09.20高醫院生字第1010900001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獎勵教學優良教師,依據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 辦法」第五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學院任教連續滿二年及最近二學年學生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在4.0(含)以上專任教師得為初選候選人。 第三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流程如下: 一、各系所初選: (一)各系所依據前項遴選原則推舉一至二名教師入圍進入複選,遴選成績之評定乃依據網路教學評量分數、創新教材 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英語授課、其他教學事蹟(如學生表現等有關教 學表現之相關事項)、同儕互評等六大項標準。 (二)各學系得邀請候選人列席報告,並依各項遴選條件填寫入圍者之相關資料作為複選參考。 二、本學院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一)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占20 %。 (二)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占20 %:請候選人提出一份教材,由複選委員會給予評分。 (三)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占10 %:請候選人提出教材上網佐證資料,由複選委員會給予評分。 (四)英語授課占10 %:請候選人提出佐證資料,由複選委員會給予評分。 (五)其他教學事蹟占20 %:請候選人提出優良教學事蹟,如指導學生在專業上的表現等相關事項,由複選委員會給予 評分。 (六)同儕互評之分數占20 %:由優良教師候選人所屬系所提供同儕互評資料,經複選委員會討論後給分。 第二項至第六項若無提供文件,則該項分數為0分。總得分: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加總後,依總得分最高者為本學院教學 優良推薦教師,總得分相同時,以第5、6小項合併計分決定之。 三、本學院複選: (一)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由本學院「教學品質評鑑委員會」委員組成,委員如為候選人時應自動迴避。 (二)「複選委員會」得邀請候選人列席報告,於查閱候選人資料後進行複選出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並陳報校長核定後 獎勵之。 第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