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實施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新頁面: <font size=2>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0.03.28第十六屆第十六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媒...)
第3行: 第3行:
::::::::::100.03.28第十六屆第十六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0.03.28第十六屆第十六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1001101209.doc|100.04.15高醫秘字第1001101209號函公布]]
::::::::::[[媒體:1001101209.doc|100.04.15高醫秘字第1001101209號函公布]]
-
</font>
+
::::::::::100.09.08一00學年度第1次暨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1.03.26第十六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
::::::::::[[媒體:1011102478.doc|101.09.17高醫稽核字第1011102478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實施內部稽核,協助校長檢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程度,衡量學校營運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實施內部稽核,協助校長檢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程度,衡量學校營運
第34行: 第36行:
     (二)稽核工作準備:
     (二)稽核工作準備:
        1.稽核工作規劃。
        1.稽核工作規劃。
-
        2.撰寫稽核程式,並經校長同意。
+
        2.撰寫稽核程式,並經稽核室主任同意。
        3.稽核人員應與受稽核單位主管事前溝通,確定稽核時間及相關協調工作。
        3.稽核人員應與受稽核單位主管事前溝通,確定稽核時間及相關協調工作。
        4.稽核人員應於稽核前7日,通知受稽核單位。
        4.稽核人員應於稽核前7日,通知受稽核單位。

在2012年9月18日 (二) 14:35所做的修訂版本

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0.03.28第十六屆第十六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0.04.15高醫秘字第1001101209號函公布
100.09.08一00學年度第1次暨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3.26第十六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1.09.17高醫稽核字第1011102478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實施內部稽核,協助校長檢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程度,衡量學校營運
     之效果及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依據教育部「學校財團法人及
     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本校各單位。
第三條  本校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或兼任稽核人員若干人,或得委任非辦理本校董事會或本校各該年度財務簽證之
     會計師,執行內部稽核業務。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於未設專責稽核單位時,
     由秘書室負責。
     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立場,以客觀公正之精神,確實執行職務。並定期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稽核
     業務。
第四條  本校得依稽核人員之建議,聘請校內外專家擔任協同稽核人員,以提升內部稽核之實質成效。
第五條  本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依規定對本校內部控制進行稽核,以衡量本校對現行人事、財務與營運
     所定政策、作業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度,並不得牴觸會計職掌。

     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職權如下:
     一、本校之人事事項、財務事項、營運事項之事後查核。
     二、本校現金出納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本校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之盤點。
     四、本校財務上增進效率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查核及建議。
     五、本校之專案稽核事項。
第六條  內部稽核之方法及程序如下:
     一、稽核人員應於評估本校作業週期及風險後,擬定包含稽核目的、稽核項目、稽核對象、實施期程、稽
       核方法、作業程序、稽核重點及稽核結果等之稽核計畫,依照所排訂之稽核項目,訂定作業程序及稽
       核重點,稽核時並得依情況適時調整。學校稽核計畫應經校長核定,修正時,亦同。
     二、本校稽核種類,視情況得分為計畫性稽核及專案性稽核。
     三、本校每學年至少實施一次內部稽核,並得視情況進行臨時稽核。
     四、稽核程序如下:
     (一)確定稽核之目的及範圍,區分為計畫性稽核或專案性稽核。
     (二)稽核工作準備:
        1.稽核工作規劃。
        2.撰寫稽核程式,並經稽核室主任同意。
        3.稽核人員應與受稽核單位主管事前溝通,確定稽核時間及相關協調工作。
        4.稽核人員應於稽核前7日,通知受稽核單位。
     (三)稽核工作執行:
        1.執行稽核時,將稽核過程記錄於工作底稿,作為編製報告之根據。
        2.執行稽核時,受稽核人員需確實提供相關之資料或回答所詢問之各項問題。
        3.執行稽核時,若有不符合事項時,應知會受稽單位主管,以澄清其不符合事項是否存在。
        4.稽核作業所發現之缺失,稽核人員應記錄在「內部稽核觀察、建議及回覆紀錄表」。
     (四)稽核事後會議:
        1.稽核人員將工作底稿、「內部稽核觀察、建議及回覆紀錄表」,陳稽核單位主管審核。
        2.審定之「內部稽核觀察、建議及回覆紀錄表」,送各受稽核單位確認。
        3.稽核人員協調稽核事後會議時間。
        4.舉行稽核事後會議。
     (五)撰寫稽核報告:
        1.稽核人員依據稽核工作底稿及審定「內部稽核觀察、建議及回覆紀錄表」 撰寫「稽核報告」。
        2.「稽核報告」應經稽核單位主管覆核、轉受稽核單位會簽,陳送校長核閱;並將副本交付各監
         察人查閱。
     (六)稽核追蹤:
        1.稽核人員依受稽核單位所提出之預定完成改善期限進行追蹤查核。
        2.稽核人員依據稽核追蹤工作底稿撰寫「追蹤報告」。
        3.受稽核單位之改善事項未於改善期限完成或未執行改善者,稽核人員應於「追蹤報告」中明確
         記載。
        4.「追蹤報告」應經稽核單位主管覆核、轉受稽核單位會簽,陳送校長核閱;並將副本交付各監
         察人查閱。
        5.改善事項未於改善期限完成或未執行改善追蹤事項者,應依本校相關獎勵懲處辦法處理,並列
         入下次稽核重點。
        6.與經費有關之事項,提報至校務會議,做為下學年度預算之參考。
第七條  本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於稽核時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其他缺失事項,應於年度
     稽核報告中據實揭露,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作成稽核報告,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稽核報告、工
     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前項所定其他缺失事項,應包括:
     一、政府機關檢查所發現之缺失。
     二、財務簽證會計師查核時,本校提供本制度聲明書所列之缺失。
     三、會計師於財務查核簽證或專案查核所發現之缺失。
     四、其他缺失。
第八條  本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對董事會或本校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稽
     核報告陳送校長核閱,校長接獲報告後,應立即送董事會,並將副本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第九條  本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稽核時,得請本校之行政人員或各單位,提供有關帳冊、憑證、文件及其他
     稽核所需之資料。
第十條  為有效提升本校實施治理成效,稽核報告結果及缺失改善情形,列入本校績效考核參考。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校長核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