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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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5月19日 (三) 17:02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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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2號
                                          93.10.20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0號函公布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2號函公布  
                                          95.10.27研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95.11.14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5.12.11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6.01.08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法規會通過
                                          96.01.18高醫校法一字第0960000418號函公布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8.10.26高醫教字第0981104919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本校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訂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所屬學系或研究所【以下簡稱系(所)】碩士班或博士班研
        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合第五條規定。
第三條	經本校各系(所)指導教授推薦,在該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
        之教育部部定副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
        班研究生。
第四條	本校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
        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校專任教師為限。
碩士班
        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之前,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冊之前,於
        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博士班研究生;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收
        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
            私立機構或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
              SSCI、EI、TSSCI)之論文;人文社會學科論文部分包含「具審查制度的期刊論文和以
              全文發表於正式學術研討會論文」。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
              SSCI、EI、TSSC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
              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受此限,招
        收名額由各系(所)自訂。
第七條	各系(所)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
        次,由各系(所)主管監督之。
第八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系(所)報備,系(所)應通知研究生依規
        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
第九條	各系(所)應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並得自訂更嚴格之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並於實
        施細則中明定指導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之相關規範,經系(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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