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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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5月19日 (三) 17:02所做的修訂版本

醫學院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8.09.2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9.01.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3.19高醫院醫字第099110080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使本學院臨床學科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有所遵循,依據本校教師基本授課
          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臨床教學總時數計有「以教學為主之臨床教學活動」時數及「醫療與教學並行之臨床教學
          活動」時數,其認定如下:
          一、「以教學為主之臨床教學活動」相關規定:
          (一)此類課程包含:1.教學門診、2.教學住診、3.臨床病理討論會、4.臨床教學討論會
                及診斷教學、5.教學手術及教學麻醉等五大類教學活動。
              1.教學門診每次最多為3.5小時,以2: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並需附教學門診記錄為
                佐證資料。
              2.教學住診每次最多為1.5小時,以2: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並需附教學住診記錄為
                佐證資料。
              3.臨床病理討論會以實際發生時數計算,以1: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並需附討論會
                記錄為佐證資料。
              4.臨床教學討論會及診斷教學以實際發生時數計算,以2: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並
                需附討論會記錄或診斷教學記錄為佐證資料。
              5.教學手術及教學麻醉每日最多為8小時,以4: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並需附教學記
                錄表及開刀房內之手術或麻醉記錄為佐證資料。
          (二)需將授課時間、授課教師、參加人員及會議記錄等相關資料,登入至附設醫院院內
                網站活動訊息公告系統。
          (三)授課教師只採計授課講演者(主講人),且每一堂課只能有一授課講演者。
          (四)授課對象需具有學生身份,如實習醫學生,且佐證資料上必須有其簽名。
          (五)其他相關說明:診斷教學包含放射線、內視鏡、超音波等特為教學而排定之診斷操
                作。診斷教學同教學門診,每診病人最多5人,並需填寫診斷教學之教學病歷記錄表
                。教學手術及教學麻醉,需事先就界定及排定為教學手術或麻醉,過程中為學生說
                明病人狀況、開刀或麻醉方法及注意事項等。教學手術與教學麻醉需有錄影資料,
                一般手術不算教學,只有外科所排之示範手術刀才算。
          二、「醫療與教學並行之臨床教學活動」相關規定:
          (一)此類課程包含:1.一般門診、2.查房、3.開刀房手術、4.檢查診、5.麻醉等五大類
                教學活動。
          1.一般門診每次最多為4小時,以4: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各科並需留存教學記錄為佐證
            資料。
          2.查房每日最多為2小時,以4: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病歷視為其佐證資料,且各科需留
            存教學記錄。
          3.開刀房手術每日最多為8小時,每週最多24小時,以8: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各科並需
            留存教學記錄或開刀房內之手術記錄為佐證資料。
          4.檢查診每次最多4小時,每週最多12小時,以4: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各科並需留存教
            學記錄為佐證資料。
          5.麻醉每日最多為8小時,每週最多24小時,以8: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各科並需留存教
            學記錄或開刀房內之麻醉記錄以為佐證資料。
          (二)此類課程不需登入至附設醫院院內網站活動訊息公告系統,但各臨床科需將每月資
                料彙整於醫療與教學並行之臨床教學活動時數統計表。
          (三)授課對象需具有學生身份,且佐證資料上必須有其簽名。  
第三條	  教師每學期平均每週臨床教學時數核計期間,以第1學期自每年8月1日至隔年1月31日止,
          第2學期自每年2月1日至7月31日止,其每學期核計方式為〔臨床教學總時數÷16〕。
第四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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