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研究大樓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8行: | 第8行: | ||
</font> | </font> | ||
<pre> | <pre> | ||
- | + |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本校醫學研究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師生及工作人員之工作、學習環境品質(依據建築物空間分配及管理辦法 | |
- | + | 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本大樓環境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 |
- | + | (一)督導工務及相關單位維持本大樓水電、空調、電梯監控等系統正常運作。 | |
- | + | (二)督導環保及相關單位以維持本大樓環境品質及環境安全。 | |
- | + | (三)對本大樓師生、員工進行宣導定期體檢,並提供衛生安全管理之資訊及教育訓練。 | |
- | + | (四)建立完整環安通報系統,協助解決環境衛生及安全相關事件。 | |
- | + | (五)具體規劃解決空間、環境及安全問題之對策,呈報相關單位執行。 | |
- | + | 三、 本委員會設委員九至十五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委員中互選產生,綜理委員會業務,委員自醫學研究大樓各使用單位主管為之。 | |
- | + | 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 |
- | + | 四、 本委員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 + | 五、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pre> | </pre> |
在2012年3月21日 (三) 10:57所做的修訂版本
- 91.02.07九十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1.03.19九十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1.03.28(91)高醫校法(一)字第O一一號函公布
- 99.05.28醫學研究大樓第一次管理委員會通過
- 99.09.09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10.04高醫總字第0991104990號函公布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本校醫學研究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師生及工作人員之工作、學習環境品質(依據建築物空間分配及管理辦法 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大樓環境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督導工務及相關單位維持本大樓水電、空調、電梯監控等系統正常運作。 (二)督導環保及相關單位以維持本大樓環境品質及環境安全。 (三)對本大樓師生、員工進行宣導定期體檢,並提供衛生安全管理之資訊及教育訓練。 (四)建立完整環安通報系統,協助解決環境衛生及安全相關事件。 (五)具體規劃解決空間、環境及安全問題之對策,呈報相關單位執行。 三、 本委員會設委員九至十五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委員中互選產生,綜理委員會業務,委員自醫學研究大樓各使用單位主管為之。 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 本委員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