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垃圾分類回收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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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環保政策,推動各項資源回收工作,減少垃圾量,使資源循環再利用,以達污染防治及排放減量之 | |
- | + | 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垃圾分類:(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分三大類)。 | |
- | + | (一)一般垃圾:無法回收再利用之垃圾,如衛生紙、髒塑膠袋等。 | |
- | + | (二)資源垃圾:廢紙類、廢鐵鋁類、廢塑膠類(含保麗龍)、廢玻璃類、廢電池、日光燈管、其他如光碟片、手機等。 | |
- | + | (三)廚餘:為飯菜殘渣、烹煮前撿剩之菜渣、麵食、肉類、生鮮、熟食或過期食品等。 | |
- | + | 三、 垃圾處理: | |
- | + | (一)一般垃圾:應儘量壓縮體積。 | |
- | + | (二)資源垃圾:請置於回收專用容器內,紙類應儘量整理整齊;鐵罐鋁罐、寶特瓶、塑膠瓶、鋁箔包請壓扁;碎玻璃請用紙箱裝箱。 | |
- | + | (三)廚餘應置於指定地點,由總務處專人處理。 | |
- | + | (四)各回收點之垃圾由清潔人員負責搬運至垃圾場處理及分類放置。 | |
- | + | 四、 各單位配合方式: | |
- | + | (一)各單位或樓層選擇適當位置放置資源回收筒(分三大類),全校師生同仁應配合做資源垃圾分類。 | |
- | + | (二)一般垃圾不得丟入資源垃圾回收筒。 | |
- | + | (三)各單位購置之試劑及藥劑等包裝箱及試劑容器,依總務處環安組對實驗室管理相關規定處理。 | |
- | + | (四)工程或修繕所產生之垃圾,應於工程契約內明訂,由施工廠商負責清運。 | |
- | + | (五)委外經營之校內餐飲部分,由委辦廠商配合實施資源垃圾分類處理。 | |
- | + | 五、 各樓層資源垃圾回收點及室外垃圾集中場之資源回收筒、垃圾袋等由總務處事務組提供。 | |
- | + | 六、 宿舍住宿生應配合學校規定,於規定時間內將垃圾確實分類,放置於規定地點交由清潔人員清運。 | |
- | + | 七、 為健康及環保,全校教職員工應避免使用免洗杯、碗、竹筷,宜自行準備環保餐具使用。 | |
- | + | 八、 資源類別眾多,不知如何分類之物品,得洽詢總務處事務組,切勿任意丟棄。 | |
- | + | 九、 辦理各項研討會、社團或系會活動,各承辦單位人員應負責向與會人員宣導,對於活動中所產生之垃圾應確實做好分類。 | |
- | + | 十、 未能確實配合做好資源分類之人員,經查證屬實、情節嚴重者,得送相關委員會議處。 | |
- | + | 十一、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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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1日 (三) 10:53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12.09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12.09高醫總字第0991106641號函公布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環保政策,推動各項資源回收工作,減少垃圾量,使資源循環再利用,以達污染防治及排放減量之 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 垃圾分類:(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分三大類)。 (一)一般垃圾:無法回收再利用之垃圾,如衛生紙、髒塑膠袋等。 (二)資源垃圾:廢紙類、廢鐵鋁類、廢塑膠類(含保麗龍)、廢玻璃類、廢電池、日光燈管、其他如光碟片、手機等。 (三)廚餘:為飯菜殘渣、烹煮前撿剩之菜渣、麵食、肉類、生鮮、熟食或過期食品等。 三、 垃圾處理: (一)一般垃圾:應儘量壓縮體積。 (二)資源垃圾:請置於回收專用容器內,紙類應儘量整理整齊;鐵罐鋁罐、寶特瓶、塑膠瓶、鋁箔包請壓扁;碎玻璃請用紙箱裝箱。 (三)廚餘應置於指定地點,由總務處專人處理。 (四)各回收點之垃圾由清潔人員負責搬運至垃圾場處理及分類放置。 四、 各單位配合方式: (一)各單位或樓層選擇適當位置放置資源回收筒(分三大類),全校師生同仁應配合做資源垃圾分類。 (二)一般垃圾不得丟入資源垃圾回收筒。 (三)各單位購置之試劑及藥劑等包裝箱及試劑容器,依總務處環安組對實驗室管理相關規定處理。 (四)工程或修繕所產生之垃圾,應於工程契約內明訂,由施工廠商負責清運。 (五)委外經營之校內餐飲部分,由委辦廠商配合實施資源垃圾分類處理。 五、 各樓層資源垃圾回收點及室外垃圾集中場之資源回收筒、垃圾袋等由總務處事務組提供。 六、 宿舍住宿生應配合學校規定,於規定時間內將垃圾確實分類,放置於規定地點交由清潔人員清運。 七、 為健康及環保,全校教職員工應避免使用免洗杯、碗、竹筷,宜自行準備環保餐具使用。 八、 資源類別眾多,不知如何分類之物品,得洽詢總務處事務組,切勿任意丟棄。 九、 辦理各項研討會、社團或系會活動,各承辦單位人員應負責向與會人員宣導,對於活動中所產生之垃圾應確實做好分類。 十、 未能確實配合做好資源分類之人員,經查證屬實、情節嚴重者,得送相關委員會議處。 十一、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