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伯昭先生優秀獎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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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劉伯昭先生捐贈新臺幣壹佰萬元整,而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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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劉伯昭先生捐贈新臺幣壹佰萬元整,而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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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七年制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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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七年制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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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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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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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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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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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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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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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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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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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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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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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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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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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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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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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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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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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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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領有其他獎學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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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領有其他獎學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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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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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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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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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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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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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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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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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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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獎勵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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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獎勵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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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年制醫學系貳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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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年制醫學系貳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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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士後醫學系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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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士後醫學系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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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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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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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孳息依受獎勵名額平均分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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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孳息依受獎勵名額平均分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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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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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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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0日 (二) 15:49所做的修訂版本

91.11.26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
91.12.11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法規委員會
92.01.06高醫學法字第0九二00000一號
                        
一、  依據劉伯昭先生捐贈新臺幣壹佰萬元整,而訂定本要點。
二、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七年制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三、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四、  獎勵標準: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其他獎學金者。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  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七、  審查程序: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八、  獎勵名額:
  (一)七年制醫學系貳名
  (二)學士後醫學系壹名。
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基金孳息依受獎勵名額平均分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