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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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為使本校評定學生之操行成績齊一作法,力求公允,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 |
- | + | 二、 學生之操行成績分為五等: | |
- | + | (一)九o分以上為優等。 | |
- | + | (二)八o至未滿九o分為甲等。 | |
- | + | (三)七o至未滿八o分為乙等。 | |
- | + | (四)六o至未滿七o分為丙等。 | |
- | + | (五)未滿六o分為丁等(不及格)。 | |
- | + | 三、 學生操行考查以下列規定辦理之: | |
- | + | (一)學生成績評分計算式為:基本分加減由一般導師及生活導師評分,再加減獎懲分數(另含缺曠扣分)等於實際分數。 | |
- | + | (二)學生操行成績以八五分為基本分,九八分為最高分,由一般導師及生活導師可酌情加減一至六分,評分四分(含)以上, | |
- | + | 需加註說明。並請於每學期上課結束前二週內,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彙辦。 | |
- | + | (三)學生校內、外活動績效獎勵案;依獎懲準則第九條程序辦理。 | |
- | + | (四)學生平時之功過列為操行成績,依下列標準計算: | |
- | + | 1. 嘉獎乙次加操行成績0.五分;餘類推之。 | |
- | + | 2. 記功乙次加操行成績一.五分;餘類推之。 | |
- | + | 3. 記大功乙次加操行成績四.五分;餘類推之。 | |
- | + | 4. 申誡乙次減操行成績0.五分;餘類推之。 | |
- | + | 5. 記過乙次減操行成績一.五分;餘類推之。 | |
- | + | 6. 記大過乙次減操行成績四.五分;餘類推之。 | |
- | + | 7. 每學期班級代表加操行成績一.五分(即記功乙次)。 | |
- | + | 8. 曠課每小時減操行成績0.五分,曠缺課如超過學則規定時,即按學則辦理。 | |
- | + | 9. 遲到早退累積達二次者減操行成績一分。 | |
- | + | 四、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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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16日 (五) 11:38所做的修訂版本
- 91.03.27九十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 91.04.26(91)高醫學法字第00四號函公布
- 96.06.04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97.06.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2645號函公布
- 99.12.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0.01.14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082號函公布
一、 為使本校評定學生之操行成績齊一作法,力求公允,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 學生之操行成績分為五等: (一)九o分以上為優等。 (二)八o至未滿九o分為甲等。 (三)七o至未滿八o分為乙等。 (四)六o至未滿七o分為丙等。 (五)未滿六o分為丁等(不及格)。 三、 學生操行考查以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學生成績評分計算式為:基本分加減由一般導師及生活導師評分,再加減獎懲分數(另含缺曠扣分)等於實際分數。 (二)學生操行成績以八五分為基本分,九八分為最高分,由一般導師及生活導師可酌情加減一至六分,評分四分(含)以上, 需加註說明。並請於每學期上課結束前二週內,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彙辦。 (三)學生校內、外活動績效獎勵案;依獎懲準則第九條程序辦理。 (四)學生平時之功過列為操行成績,依下列標準計算: 1. 嘉獎乙次加操行成績0.五分;餘類推之。 2. 記功乙次加操行成績一.五分;餘類推之。 3. 記大功乙次加操行成績四.五分;餘類推之。 4. 申誡乙次減操行成績0.五分;餘類推之。 5. 記過乙次減操行成績一.五分;餘類推之。 6. 記大過乙次減操行成績四.五分;餘類推之。 7. 每學期班級代表加操行成績一.五分(即記功乙次)。 8. 曠課每小時減操行成績0.五分,曠缺課如超過學則規定時,即按學則辦理。 9. 遲到早退累積達二次者減操行成績一分。 四、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