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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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0082.doc|100.01.14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082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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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使本校評定學生之操行成績齊一作法,力求公允,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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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使本校評定學生之操行成績齊一作法,力求公允,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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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學生之操行成績分為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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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學生之操行成績分為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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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o分以上為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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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o分以上為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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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o至未滿九o分為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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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o至未滿九o分為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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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七o至未滿八o分為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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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七o至未滿八o分為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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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六o至未滿七o分為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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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六o至未滿七o分為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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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滿六o分為丁等(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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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滿六o分為丁等(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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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學生操行考查以下列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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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學生操行考查以下列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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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生成績評分計算式為:基本分加減由一般導師及生活導師評分,再加減獎懲分數(另含缺曠扣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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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生成績評分計算式為:基本分加減由一般導師及生活導師評分,再加減獎懲分數(另含缺曠扣分)等於實際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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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勤加三分)等於實際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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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生操行成績以八五分為基本分,九八分為最高分,由一般導師及生活導師可酌情加減一至六分,評分四分(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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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生操行成績以八五分為基本分,九八分為最高分,由一般導師及生活導師可酌情加減一至六分,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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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加註說明。並請於每學期上課結束前二週內,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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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四分(含)以上,需加註說明。並請於每學期上課結束前二週內,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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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生校內、外活動績效獎勵案;依獎懲準則第九條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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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生校內、外活動績效獎勵案;依獎懲準則第九條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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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學生平時之功過列為操行成績,依下列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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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學生平時之功過列為操行成績,依下列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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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嘉獎乙次加操行成績0.五分;餘類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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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嘉獎乙次加操行成績0.五分;餘類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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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記功乙次加操行成績一.五分;餘類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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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記功乙次加操行成績一.五分;餘類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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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記大功乙次加操行成績四.五分;餘類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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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記大功乙次加操行成績四.五分;餘類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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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申誡乙次減操行成績0.五分;餘類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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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誡乙次減操行成績0.五分;餘類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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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記過乙次減操行成績一.五分;餘類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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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記過乙次減操行成績一.五分;餘類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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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記大過乙次減操行成績四.五分;餘類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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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記大過乙次減操行成績四.五分;餘類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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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每學期班級代表加操行成績一.五分(即記功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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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每學期班級代表加操行成績一.五分(即記功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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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曠課每小時減操行成績0.五分,曠缺課如超過學則規定時,即按學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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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曠課每小時減操行成績0.五分,曠缺課如超過學則規定時,即按學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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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遲到早退累積達二次者減操行成績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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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遲到早退累積達二次者減操行成績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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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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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學生全學期未有請假、遲到、缺曠課者,另加全勤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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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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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16日 (五) 11:38所做的修訂版本

91.03.27九十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1.04.26(91)高醫學法字第00四號函公布
96.06.04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7.06.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2645號函公布
99.12.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01.14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082號函公布
                                  
一、 為使本校評定學生之操行成績齊一作法,力求公允,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 學生之操行成績分為五等:
  (一)九o分以上為優等。
  (二)八o至未滿九o分為甲等。
  (三)七o至未滿八o分為乙等。
  (四)六o至未滿七o分為丙等。
  (五)未滿六o分為丁等(不及格)。
三、 學生操行考查以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學生成績評分計算式為:基本分加減由一般導師及生活導師評分,再加減獎懲分數(另含缺曠扣分)等於實際分數。
  (二)學生操行成績以八五分為基本分,九八分為最高分,由一般導師及生活導師可酌情加減一至六分,評分四分(含)以上,
     需加註說明。並請於每學期上課結束前二週內,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彙辦。
  (三)學生校內、外活動績效獎勵案;依獎懲準則第九條程序辦理。
  (四)學生平時之功過列為操行成績,依下列標準計算:
   1. 嘉獎乙次加操行成績0.五分;餘類推之。
   2. 記功乙次加操行成績一.五分;餘類推之。
   3. 記大功乙次加操行成績四.五分;餘類推之。
   4. 申誡乙次減操行成績0.五分;餘類推之。
   5. 記過乙次減操行成績一.五分;餘類推之。
   6. 記大過乙次減操行成績四.五分;餘類推之。
   7. 每學期班級代表加操行成績一.五分(即記功乙次)。
   8. 曠課每小時減操行成績0.五分,曠缺課如超過學則規定時,即按學則辦理。
   9. 遲到早退累積達二次者減操行成績一分。
四、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