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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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11.25 97學年度第2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97.12.12 97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98.11.10 高醫院醫函字第0980004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
        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本所教師六至八人為委員,呈請院長聘任之。各委員採
        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所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
        一至二人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
            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所務會議」與「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
        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通
        過決議。
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議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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