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Wikilaw (對話 | 貢獻)
(新頁面: <font size=2> :::::::::96.03.15 95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系所主管第八次會議決議通過 :::::::::96.04.02 95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七次會議通過 :::::::::97.05.22 ...)
下一個→
(新頁面: <font size=2> :::::::::96.03.15 95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系所主管第八次會議決議通過 :::::::::96.04.02 95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七次會議通過 :::::::::97.05.22 ...)
下一個→
在2012年2月6日 (一) 11:48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3.15 95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系所主管第八次會議決議通過
- 96.04.02 95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七次會議通過
- 97.05.22 96學年度牙醫學系第四次課程委員會決議通過
- 97.05.22 96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四次課程委員會決議通過
- 100.08.08 100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 101.01.09 100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 101.01.30 100學年度高醫院口(通)字第101000000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牙醫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9~11名,系主任遴選推薦課程主負責教師若干人及由系學會推派學生代表1名、碩士班及博士班 共同推派學生代表1名為委員共同組成。呈請院長聘任之,任期為一年。並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因 相關課程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1~2名擔任委員。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審議本系規劃之課程。 二、依據本系之「特色」、「發展方向」、「師資」、「學生興趣」及相關法令研擬、規劃本系之必修科目、選修 科目或選修他校之科目。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