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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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在2012年1月9日 (一) 09:46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2.15九十五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系所主管第六次會議通過
- 96.3.05九十五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6.13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 96.11.21高醫院口字第0961100182號函公布
- 100.09.02口腔醫學院100學年度第1次暨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12.02一OO學年度第一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 101.01.03高醫院口字第1001104077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口腔醫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13至15名,由院長擔任召集人,院長、系主任、教學組長 及牙科部主任為當然委員,另由院長推薦教師代表6-8名及由系所學會推派學生代表2名為委員等共同組成, 呈請校長聘任之。必要時,得因相關課程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1至2名擔任委員。 第三條 本委員會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院長亦為本委員會之召集人。 二、整合院內所屬系、所共同必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三、審議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之課程科目學分及學分增減變動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課程 委員會」審議。 四、決議資料呈報「校課程委員會」。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 二個月開會討論。 第六條 本委員會應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八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