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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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12月16日 (五) 17:36所做的修訂版本

100.11.10一00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11.28高醫人字第1001103632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職員工及技術人員整體規劃等相關事務,依據職員工任用(晉升)辦法第九條及技術人員任用(晉升)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置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審議職員工晉升相關業務。
     二、審議技術人員晉升相關業務。
     三、審議約僱人員納編案。
     四、規劃及審議各單位職員工及技術人員人力配置。
     五、其他與職員工及技術人員人力規劃有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兼召集人:由校長指定副校長一人擔任。
     二、當然委員:副校長(2位)及人事室主任擔任。
     三、遴選委員:由校長自具人力資源相關專長之教師及當學年度校務會議教授、副教授代表遴聘6至8名及職員工代表、技術人員代表各1名擔任之。
     四、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本委員會決議通過事項,須報請校長核定。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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