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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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11月24日 (四) 14:41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0.10.19 100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 100.11.17高醫學務字第100110351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特依據教育部頒布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由學校視學生修課情形安排生活服務學習,特訂定本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經費來源: 依「教育部補助款」及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經費」提列預算支應。 第三條 申請資格: 一、本校具有學籍之學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具申請資格: (一)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年所得合計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在新臺幣650萬元以下。 (四)家庭應計列人口之投資年所得合計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 (五)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 二、符合前款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逾25歲或25歲以下於本校就讀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者。 (三)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 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四)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第四條 本校設生活助學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決定每學年錄取名額。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 由校長就本校教師、行政人員、輔導老師、會計人員及學生中擇聘之,另置總幹事一人。委員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錄取優先順序: 一、申請名額超過錄取名額時,以學生家庭年收入較低者優先錄取。 二、家庭年收入相同者,以學生家庭現況較為困難者優先錄取。 第六條 服務時間: 以學生課餘且不影響學業及身心發展為原則,每月必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40小時,領取本助學金之期間, 欲申請學生校內工讀助學金者,工讀時數以每月20小時為上限,因特殊情形經服務單位專案簽准者,得 彈性調整。 第七條 錄取名額:依本校及教育部預算編列適度名額。 第八條 助學金額:每月6,000元。 第九條 應繳證件: 一、申請表。 二、學生本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 三、學生本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前學期成績單正本(新生及轉學生除外)。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 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第十條 實施方式: 一、由學務處統一安排至校內各行政及教學單位從事服務。 二、各服務單位應善盡輔導與管理之責,並確保學生服務時之安全。 三、各單位應於每個月底結算當月助學金金額,報學務處彙整,造冊核撥助學金。 四、學生服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資格即行取消,其名額得遞補之: (一)生活服務學習態度不佳,經查證屬實者。 (二)休學、退學者。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