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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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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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學院(中心)認定之整合型課程主負責教師,除實際授課時數外,每學期另核給最高8小時,同 | (二)經學院(中心)認定之整合型課程主負責教師,除實際授課時數外,每學期另核給最高8小時,同 | ||
一課程若安排二位以上教師負責時,其時數由列名之教師均分。 | 一課程若安排二位以上教師負責時,其時數由列名之教師均分。 | ||
+ | (三)曾榮獲本校教學優良教師及專任副教授(含)以上且近兩年教學評量平均達4.0分(含)以上之教 | ||
+ | 師(不含通識教育中心),開設通識課程,全學期教學時數之核計以實際學分數*1.5*16週核算 | ||
+ | (不含期中、期末考週);主負責教師及其協同教師授課時數總和不得超過實際學分數*1.5*16。 | ||
二、實驗課程(含課堂實習): | 二、實驗課程(含課堂實習): | ||
全學期以每班授課1學分換算為每週授課2小時。依實際學分數*2*16週(不含期中、期末考週);主 | 全學期以每班授課1學分換算為每週授課2小時。依實際學分數*2*16週(不含期中、期末考週);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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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指導1名大學部學生專題研究或學士論文,每週減授0.25小時。 | 三、每指導1名大學部學生專題研究或學士論文,每週減授0.25小時。 | ||
以上指導學生研究時數得合併計算,但每週至多減授3小時。 | 以上指導學生研究時數得合併計算,但每週至多減授3小時。 | ||
- | 第五條 碩士在職專班及推廣教育課程之授課不納入本要點之計算。 | + | 第五條 為增進本校新進助理教授之教學、研究質量,新進助理教授於到任後三年內,得申請每學期減授時數至 |
- | + | 多3小時。 | |
- | + | 前項所稱新進助理教授,係指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三年內(博士後研究之年資除外),經本校初聘為專 | |
- | + | 任助理教授者。教師申請減授時數,以學期為基準。申請教師須填具減授鐘點申請表(如附表一),經 | |
- | + | 所屬系(所)主管與學院院長同意後,並提請教務處審核,呈報校長核定。經申請核定減授授課時數之 | |
- | + | 教師,必須遵守下列每一款規定: | |
- | + | 一、減授期間不得在校外兼課(職)。 | |
- | + | 二、減授期間每學年教師成長系列活動的參與必須達本校「教師成長計分辦法」規定之基本分數及分類 | |
+ | 成長分數。 | ||
+ | 三、減授期間每學年應向國家科學委員會提出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並提供申請計畫補助之佐證資料, | ||
+ | 送交研發處備查。 | ||
+ | 四、減授期間結束後一年內,應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發表論文乙篇於SCI、SSCI、KJMS、EI、 | ||
+ | TSSCI及其他具相當學術水準之期刊。 | ||
+ | 教師如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需繳回該學年減授之鐘點費。 | ||
+ | 教師於減授期間,如通過升等案,自升等生效日起,不再適用本條規定。 | ||
+ | 第 六 條 本辦法第四、五條所列減授時數得合併計算,但每週至多減授4小時。 | ||
+ | 第 七 條 碩士在職專班及推廣教育課程之授課不納入本要點之計算。 | ||
+ | 第 八 條 二年制在職專班授課時數之核計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 ||
+ | 第 九 條 合班上課只能計算一次的時數,不得分開兩次計算。 | ||
+ | 第 十 條 收播遠距教學課程之本校主負責教師,其時數以每3小時折抵為1小時。 | ||
+ | 第十一條 服務學習課程帶組教師,經學院(中心)審核通過,其授課時數依教師實際參與時數核給,每人每學期至多不得超過16小時。 | ||
+ | 第十二條 開設數位學習教學課程者,其授課時數得以實際學分數*1.2*16週(不含期中、期末考週)核算。 | ||
+ |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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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11月1日 (二) 11:35所做的修訂版本
- 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4號函公布
- 98.05.13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12.07高醫教字第0981105655號函公布
- 100.07.25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9.08一00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10.27高醫教字第1001103273號函公布,自100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實施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確立專任教師實際教學時數之核計原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以教授8小時;副教授9小時;助理教授9小時;講師10小時為原則。 第三條 計算方式 一、正課: (一)依實際學分數*16週核算(不含期中、期末考週);主負責教師及其協同教師授課時數總和不得超 過學分數*16。同一堂課若安排二人(含)以上教師負責授課,其時數則依課程進度表列名之教 師均分。 (二)經學院(中心)認定之整合型課程主負責教師,除實際授課時數外,每學期另核給最高8小時,同 一課程若安排二位以上教師負責時,其時數由列名之教師均分。 (三)曾榮獲本校教學優良教師及專任副教授(含)以上且近兩年教學評量平均達4.0分(含)以上之教 師(不含通識教育中心),開設通識課程,全學期教學時數之核計以實際學分數*1.5*16週核算 (不含期中、期末考週);主負責教師及其協同教師授課時數總和不得超過實際學分數*1.5*16。 二、實驗課程(含課堂實習): 全學期以每班授課1學分換算為每週授課2小時。依實際學分數*2*16週(不含期中、期末考週);主 負責教師及其協同教師授課時數總和不得超過學分數*2*16。同一堂課若安排二人(含)以上教師 負責授課,其時數則依課程進度表列名之教師均分。 三、「問題導向學習」(PBL)課程:其授課時數依教師實際參與之時數計算之。每人每學期授課時數合 計至多不得超過16小時。 四、專題討論: (一) 大學部:其授課時數依教師實際參與之時數計算之。一學期之專題討論合計至多不得超過16小 時。同一堂課若安排二人(含)以上教師負責授課,其時數則依課程進度表列名之教師均分。 (二) 研究所:全學期以每班授課1學分換算為每週授課2小時。依實際學分數*2*16週(不含期中、 期末考週);主負責教師及其協同教師授課時數總和不得超過學分數*2*16。 (三) 專題討論課程:同一堂課安排二人(含)以上教師負責授課,其時數則依課程進度表列名之教 師均分。 五、臨床教學:由各學院自訂核算辦法,經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六、前項各款或課程如為本校三級三審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開設之全英語授課課程(英語課程除外), 本國籍教師授課時數得以1.5倍計算。 第四條 兼任行政職務減授時數原則: 一、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資訊長、主任秘書、學院院長、圖書館館長、人事室 主任、會計室主任、資源整合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小港醫院或 附屬醫療機構院長,每週減授4小時。 二、學院副院長、校級研究中心主任、系主任、所長、處/館/室/中心組長、學院組長、總幹事、附設 中和紀念醫院副院長、小港醫院或附屬醫療機構副院長、附院或小港醫院或附屬醫療機構臨床部科 主任、醫務秘書、高級專員,每週減授3小時。 三、研究所班主任、行政教師、處室秘書、部(科)室主任、學系副主任、督導,每週減授2小時。 四、兼任兩項以上職務者得合併計算,但每週至多減授4小時。 指導學生研究減授時數原則: 一、每指導1名博士班學生,每週減授1小時。 二、每指導1名碩士班學生,每週減授0.5小時。 三、每指導1名大學部學生專題研究或學士論文,每週減授0.25小時。 以上指導學生研究時數得合併計算,但每週至多減授3小時。 第五條 為增進本校新進助理教授之教學、研究質量,新進助理教授於到任後三年內,得申請每學期減授時數至 多3小時。 前項所稱新進助理教授,係指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三年內(博士後研究之年資除外),經本校初聘為專 任助理教授者。教師申請減授時數,以學期為基準。申請教師須填具減授鐘點申請表(如附表一),經 所屬系(所)主管與學院院長同意後,並提請教務處審核,呈報校長核定。經申請核定減授授課時數之 教師,必須遵守下列每一款規定: 一、減授期間不得在校外兼課(職)。 二、減授期間每學年教師成長系列活動的參與必須達本校「教師成長計分辦法」規定之基本分數及分類 成長分數。 三、減授期間每學年應向國家科學委員會提出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並提供申請計畫補助之佐證資料, 送交研發處備查。 四、減授期間結束後一年內,應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發表論文乙篇於SCI、SSCI、KJMS、EI、 TSSCI及其他具相當學術水準之期刊。 教師如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需繳回該學年減授之鐘點費。 教師於減授期間,如通過升等案,自升等生效日起,不再適用本條規定。 第 六 條 本辦法第四、五條所列減授時數得合併計算,但每週至多減授4小時。 第 七 條 碩士在職專班及推廣教育課程之授課不納入本要點之計算。 第 八 條 二年制在職專班授課時數之核計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合班上課只能計算一次的時數,不得分開兩次計算。 第 十 條 收播遠距教學課程之本校主負責教師,其時數以每3小時折抵為1小時。 第十一條 服務學習課程帶組教師,經學院(中心)審核通過,其授課時數依教師實際參與時數核給,每人每學期至多不得超過16小時。 第十二條 開設數位學習教學課程者,其授課時數得以實際學分數*1.2*16週(不含期中、期末考週)核算。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