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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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04.19(八八)高醫法字第0一三號函頒布
- 依教育部88.12.17台(八八)高(二)字第八八一五七二八七號函修正
- 教育部89.04.07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0四0八二七號函准予核定
- 89.05.02(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二號函頒布
- 教育部89.06.28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0六九二四六號函准予核定
- 89.06.28(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七號函頒布
- 教育部89.12.19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一六四六五0號函核定
- 90.01.05(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0一號函頒布
- 教育部90.06.22台(九0)高(二)字第九00八九九一七號函核定
- 90.07.02高醫(九0)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三號函頒布
- 依教育部90.08.27台﹙九十﹚高﹙二﹚字第九0一二二一四六號函修正
- 教育部台﹙九十﹚高﹙二﹚字第九0一三八四0號函核定
- 90.10.16(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七號函頒布
- 依教育部91.05.17台﹙九一﹚高﹙二﹚字第九一0六九九二一號函修正
- 教育部91.06.26台﹙九一﹚高﹙二﹚字第九一0九三八七五號函核定
- 91.06.28(91)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七號函公布
- 教育部91.07.11台﹙九一﹚高﹙二﹚字第九一0九八六五四號函核定
- 91.07.17(91)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九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 教育部台﹙九十一﹚高﹙二﹚字第九一一二五七七八號函核定
- 91.09.18(九一)高醫校法(一)字第0二三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 教育部92.04.02台高(二)字第0920046858號函核定第四條修正條文
- 92.05.05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12函公布修正條文
- 教育部92.08.26台高(二)字第0920128244號函核定
- 92.09.15高醫校法第0920100037號函公布修正條文,並自92.08.26起實施
- 教育部93.12.27台高(二)字第0930159133號函核定
- 94.01.07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1號函修正
- 教育部94.01.18台高(二)字第0930159848號函核定
- 94.01.25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2號函修正
- 教育部94.06.15台高(二)字第0940074035號函核定
- 94.06.15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5號函修正
- 教育部94.11.21台高(二)字第0940151889號函核定
- 94.11.25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3號函公布
- 教育部95.04.24台高(二)字第0950057259號函核定
- 95.04.27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6號函修正
- 教育部95.07.24 台高(二)字第0950109155號函核定
- 95.07.28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7號函公布
- 依教育部96.6.11台高(二)字第0960076949號函修正
- 教育部96.7.4台高(二)字第0960096854號函核定
- 96.07.13高醫秘字第0960006077號函公布
- 教育部97.8.15台高(二)字第0970160613號函核定
- 97.08.22高醫秘字第0971103762號函公布
- 98.01.16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六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03.26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04.10第十六屆第四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依教育部98.05.19台高(二)字第0980086491號函修正
- 98.06.01高醫秘字第0981102353號函公布
- 98.06.29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07.09第十六屆第五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依教育部98.08.18台高(二)字第0980138937號函修正
- 98.08.31高醫秘字第0981103943號函公布
- 98.10.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9.06.17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9.09.06第十六屆第十一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依教育部99.10.19台高(二)字第0990175910號函修正
- 99.10.27高醫秘字第0991105509號函公布
- 99.10.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9.11.15第十六屆第十三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教育部99.12.22台高(二)字第0990215362號函核定
- 教育部100.01.07台高(二)字第1000002018號函核定
- 100.01.11高醫秘字第1001100170號函公布
- 100.06.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100.06.24第十六屆第十九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教育部100年7月27日臺高字第1000126300號函核定
- 100.08.22高醫秘字第1001102660號函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規程依大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定名為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三條 本校以醫學暨其相關科學之教育、研究及服務為宗旨。 第二章 組織之設立 第四條 本校得設學院、學系、研究所、學程,其組織如附表一。 本校為規劃及推動通識教育之發展,設立通識教育中心。 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五條 本校各學院、系(所)、中心及其他單位之增減或變更,應以學校發展為重點。 前項學院、系(所)、中心及其他單位之設立、變更、合併及停辦等程序,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六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校長之產生,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經董事會圈選,報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 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等,另以辦法訂定之,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校長之任期以三年為一任,期滿之連任經董事會通過後,得連任一次。 校長之任用資格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相關規定。 校長於任期中因故去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作業,新任校長之任期重新起算。校長因故出缺時, 由董事會就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選擇適當人選代理校長,並報教育部。 第七條 本校置副校長二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推動學術、教學、研究及行政業務之管理。由校長遴選教授經董事會同意後聘兼之。 前項副校長之任期應配合校長之任期,期滿之連任由校長評鑑報董事會同意後,得連任之。 第八條 本校各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由校長召集院長遴選委員會遴選教授二至三人,報請校長圈選後聘兼之。 各學院首任院長由校長指派之。 各學院院長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院院長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各學院院長於任期中因故出缺而不能繼續擔任其職務時,應依遴選辦法之規定辦理補選作業,但原任院長剩餘任期不超過一年以上 者,由校長指派。 前項補選或指派之院長,其任期自應聘日起至原任院長任期屆滿日止。補選之院長期滿經校長徵詢院長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 後,得連任一次。 院長於任期中有不適任之情形,得由校長交人事室研議後陳報或由該學院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經校長核定後免兼主管 職務。 院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等,另以辦法訂定之。 凡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學院得置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由院長自教授中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副院長之設置基準 另訂定之。 第九條 本校各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業務,由院長召集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二至三人,報請 校長圈選後聘兼之。 各系(所)主管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該系(所)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系(所)主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而不能繼續擔任其職務時,應依遴選辦法辦理補選作業,但原任系(所)主管之剩餘任期不超過一 年以上者,由院長推薦經校長同意後指派。 前項補選或指派之系(所)主管,其任期自應聘日起至原任系(所)主管任期屆滿日止。補選之系(所)主管長期滿經院長徵詢系(所) 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通過後,得連任一次。 系(所)主管於任期中有不適任之情形,得由所屬學院院長陳報或由該系(所)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並經校長核定後免 兼主管職務。 各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等,另以辦法訂定之。 凡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系(所)得置副系(所)主管,襄助系(所)主管處理系(所)務,由系(所)主管自副教授以上教師中向院長推 薦,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副系(所)主管之設置基準另訂定之。 第十條 本校通識教育中心負責綜理人文、社會及其他通識教育事宜,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前項中心主任之任期以三年為一任,期滿經校長同意後得連任一次。 第十一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館、室等學術與行政單位: 一、研究發展處:負責全校校務計畫、評鑑規劃、學術研究等事宜,置研發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之。分 設校務企劃、學術研究、行政規劃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 之。並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二、教務處:負責全校教務事宜,置教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分設招生、註冊課務、研究生教務、學能提升、教學 發展等五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置秘書、專員、組員、 辦事員等若干人。 三、學生事務處:負責全校學生事務,置學生事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分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衛生保健、學生 輔導、僑生及外籍學生輔導、生涯規劃暨就業輔導等六組及軍訓室,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 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軍訓室主任由教育部推薦職級相當之軍訓教官人員中擇聘之。並置秘書、專員、組員、輔導 員、辦事員、軍訓教官等若干人。 四、總務處:負責全校總務相關事宜,置總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分設事務、採購、出納、保管、營 繕、環境安全等六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置秘書、專 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警衛、技工、工友、司 機等若干人。 五、資訊處:負責本校資訊系統之整合,支援應用系統之開發建置與決策資訊之提供,置資訊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或職級相 當且學有專長之人員兼任之。分設校務資訊、網路技術、作業管理、應用推廣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 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六、圖書館:負責圖書管理、教學研究資料蒐集、提供圖書資訊服務及分析及出版等事宜,置館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 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分設讀者服務、採編典藏、研究資訊、出版推廣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 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置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七、秘書室:負責秘書事務、校務發展、法規事務、公共關係、募款及校友服務等相關事務,置主任秘書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 授以上教師兼任或職員擔任之。分設四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 之。並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八、人事室:負責人事事務,置主任一人,由校長依有關法令聘(派)任之。分設二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 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置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九、會計室:負責歲計、會計、統計事務,置會計主任一人,由校長依有關法令聘(派)任之。分設二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 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置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前項學術與行政單位主管由教師兼任者,任期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決定之。 第一項各學術與行政單位得分組辦事,其辦事細則另訂定之。 第十二條 本校為有效運用校內外相關資源,設下列整合型中心: 一、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負責全校教師教學品質提昇、教學發展策略等業務之規劃及推動,並協助整體或大型獎補助案之 申請,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分設教師發展、發展企劃、臨床技能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 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置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二、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負責統籌建立研究技術平台、整合校內外研究資源、支援各項研究計畫及貴重儀器管理等業務,置 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分設行政管理、發展企劃等二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 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置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另視研究發展之需要,得設研 究室或研究中心。 三、推廣教育暨社會資源中心:負責推廣教育、社會健康產業發展之推動及相關社會資源整合等業務,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 聘請教授兼任之。分設推廣教育、發展企劃、社區健康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 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置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四、國際事務中心:負責國際學術研究、教學合作交流、國際學生等國際化事宜之規劃及推動,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教 授兼任之。分設國際合作、國際交流等二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 任之。並置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五、環境醫學頂尖研究中心:負責環境醫學相關之跨領域研究、強化教學及研究效能並建立校內外交流合作平台,置中心主任一 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分設研究推展、行政管理、績效考核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 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置研究人員、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六、產學推動中心:負責產學合作業務推動、專利申請與技術授權、研發成果管理、中小企業之創新育成等相關業務,置中心主 任一人,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分設產學合作、智財保護與科技管理等二組及創新育成中心(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 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並置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前項中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三條 本校教職員額編制表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十四條 本校各級教職員工均由校長聘(派)任。 第十五條 本組織規程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等條文中各主管於任用期間,如有違國家法令或本校相關法令,經查證屬實者,得於 聘期屆滿前撤換之。 第十六條 本校設置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及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並得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設置其他相關附屬機構。其各 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十七條 本校為校務之運作及推廣,得設置各種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依法令設置之基金管理,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等另訂定之。 第三章 會議 第十八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單位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 學生代表及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 副院長、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院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行政主管及其他校務相關人員代表組成之。 前項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 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學生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研究人員推選代表一人,職員代表(含技術人員)推選 二人,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及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主管或其他校務相關人員推選代表四人。 校長得指定其他單位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校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之校務會議經應出席人員五 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校長應於受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第十九條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預算及決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院、系(所)、中心及其他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合併及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校務之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本校設行政會議,由校長、副校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研發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資訊長、附設中和紀念醫 院副院長、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院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及學術與行政單位主管共同組成之。必 要時,得請相關單位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校設下列各項委員會及會議協助處理校務: 一、校務發展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研發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資訊長、附設中和紀 念醫院副院長、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院長及各學院院長等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負責研議校務發展計劃、學 系、研究所、研究中心、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合併、停辦及校長交議之重要校務事項。必要時得請校內外相關專業人士 擔任本會委員或出席會議。 二、學術研究委員會:由研發長、副教授以上教師代表及校外公正人士等若干人組成之(由校長遴聘)。以研發長為主席,負責重 大學術研究發展計畫或整合型獎補助研究計畫等學術相關事宜之評估及審議。 三、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由副校長、教務長、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中心主任、推廣教育暨社會資源中心中心主任、各學院 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各系(所)主管、軍訓室主任、教師代表三人(由校長就教師中擇聘)、學生代表三人等組成之。 以副校長為主席,負責研議相關課程與教學評鑑之辦法。 四、教務會議:由教務長、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中心主任、推廣教育暨社會資源中心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 中心主任、圖書館館長、各系(所)主管、教務處各組組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有關單位主管、學生代表二人等組成之。以教 務長為主席,負責研議教務相關重要事項。 五、學生事務委員會:由副校長(一人)、學生事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院教師代表、軍訓室主任、學生代表五人(代聯會代表、 學生社團代表、學生會代表、學生議會代表、研究所班代表各一人)等組成之,以副校長為主席,討論學生事務之重要事項。 並視業務需要,得設相關工作小組或會議。 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一人)、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人事主任及 其他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等組成之,其中女性 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以校長為主任委員,負責統籌規劃校園性別平等相關事宜。 七、本校或各單位因業務需要,得設置其他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或會議,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會議。其設立、組織及運作方式等辦法,另訂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校為培養學生之民主精神,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其設置辦法另訂之,並經校務會議 通過後實施。 本校應依學生會之請求代收會費。 第二十三條 本校為保障學生權益,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 本校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訴案件。 前項委員會之設置、組成及運作方式等另訂定之,並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其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 一以上。 第二十四條 本校設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審議之事 項。 前項委員會之設置、組成及運作方式等另訂定之,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五條 本校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之停聘、解聘及不服其他決定之申訴案。 前項委員會之設置、組成及運作方式等另訂定之,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六條 本校為保障職員工權益,訂定職員工申訴辦法,並設置職員工申訴評議會,負責受理職員工申訴案件。 前項委員會之設置、組成及運作方式等另訂定之,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四章 教師之聘任、評鑑 第二十七條 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本校專任教師除研究、輔導及服務外,其基本授課時數依相 關法令規定。 本校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辦法另訂定之,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校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並得視教學需要延聘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並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教學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校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校為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得聘名譽教授,其聘任辦法另訂定之,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條 本校為研究發展之需要得置研究人員,研究人員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其聘任辦法另訂定之,並經校務 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校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應接受評鑑,以做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依據。 前項評鑑辦法另訂定之,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