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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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如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退休、出國或其他因無 | 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如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退休、出國或其他因無 | ||
法再繼續指導時,本學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有爭議,本學系主管應進行協調。 | 法再繼續指導時,本學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有爭議,本學系主管應進行協調。 | ||
- | + | 三、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寫「指導教授異動通知書」,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本 | |
+ | 學系主管同意簽章後送研教組備查。 | ||
四、除專案簽呈核定外,研究生未依本條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 四、除專案簽呈核定外,研究生未依本條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 ||
第九條 學位論文口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進行,但如研究生已修畢畢業學分數且已符合本學系研究生申請口試 | 第九條 學位論文口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進行,但如研究生已修畢畢業學分數且已符合本學系研究生申請口試 |
在2011年7月29日 (五) 17:3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7.04.16九十六學年度醫務管理學研究所第八次所務會議通過
- 97.05.29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98.09.17九十八學年度醫務管理學研究所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 98.11.25九十八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03.03九十八學年度醫務管理學研究所第五次所務會議通過
- 99.03.24九十八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04.06高醫院健通字第0099015號函公布
- 99.11.04九十九學年度醫務管理學研究所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 99.11.25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12.08高醫院健通字第099031號函公布
- 100.06.22醫療資訊管理學系、醫務管理學研究所99學年度第1次系務暨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 100.06.29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07.27.(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1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及為增進本學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 量,並規範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互動關係,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合第五條規 定。 第三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在本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部定助理教 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第四條 本學系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校專任教師 為限。非本學系專任教師擔任主指導教授,應有本學系專任教師共同指導。 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後3月31日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 名單,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未提出指導教授者由本學系指派專任教師擔任指導教授。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一、研究計畫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本 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之 論文。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學系一般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 教授不得超過六名。 每位主指導教授每學年指導本學系在職專班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八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六 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四名。 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受此限。 第七條 本學系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由本學系課 程委員會監督之。 第八條 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 一、研究生應依第四條規定之期限內,於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名單下載列印後,檢 附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向本學系登記,經本學系主管核章後送交教務處研教組備查。 二、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本學系申請終止,並由本學系通知 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如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退休、出國或其他因無 法再繼續指導時,本學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有爭議,本學系主管應進行協調。 三、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寫「指導教授異動通知書」,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本 學系主管同意簽章後送研教組備查。 四、除專案簽呈核定外,研究生未依本條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第九條 學位論文口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進行,但如研究生已修畢畢業學分數且已符合本學系研究生申請口試 標準,而因故無法獲指導教授同意時,得向本學系提出學位論文口試協調之申請,本學系應依自訂之論文 口試協調程序辦理,並於受理申請30日內將協調結果書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如不服協調之結果,得向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條 碩士學位論文著作權原則歸屬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其判斷基準如下: 一、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僅給予研究生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者:由研究生依法享有 著作權。 二、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給予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且同時參與論文撰寫及進行修 改者:其論文著作權歸屬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共同擁有。 三、碩士論文係由教授直接接受政府機關或廠商委託從事專案研究之成果,且聘用學生作為該專案研究人 員時,此時該專案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應依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間之契約約定及著作權法第11條 或第12條規定辦理。 碩士學位論文欲改寫為學術期刊論文發表時,投稿前應徵得論文之其他共同作者同意,並就作者貢獻度及 排序達成共識,簽署書面同意後,始得投稿。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