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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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7月29日 (五) 14:15所做的修訂版本
- 86.12.01(86)高醫法字第0七六號函修正頒布
- 88.04.19(88)高醫法字第0一八號函修正頒布
- 89.01.20(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3號函頒布
- 90.10.11(90)高醫校法字(三)第0一五號函頒布
- 93.03.15高醫校法第0930200012號函公布
- 96.08.30 96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09.14 公衛系9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追認通過
- 96.11.02 公衛系9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1.30 96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09.30高醫院健通第097046號函公布
- 100.04.14公衛系與職安所99學年度第2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100.06.02公衛系99學年度第3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100.06.16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教評會通過
- 100.06.29高醫系衛字第100110199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公共衛生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 同。 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7至11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分之一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 系主任就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 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五條 本教評會每學期以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 (含)以上贊同為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本人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 身職級時,於投票時應行迴避。 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且本教評會完成新聘、升等審查程序 後,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第十條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