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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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7月28日 (四) 09:27所做的修訂版本

93.03.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3號函公布
96.08.27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8.30健康科學院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1.15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1.30健康科學院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9.25高醫院健通字第097043號函公布
100.05.18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系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0.06.16健康科學院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院教評會議通過,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100.07.27高醫系資字第1001102063號函公布,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及教師聘任及升等審
     查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
     審委員會相同。
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
            則)。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
     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五條  本教評會每學期以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應由本教評會、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七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教師升等或新聘依本學系專任教師升
     等、新聘計分標準辦理,其它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並得視實際需要由
     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與申請人為三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有實質利害關係,應予迴避評審。審查升等(新聘)
     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且本教評會完成新聘、升等審查程序
     後,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第十條  院、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及著作審查學者專家不得重覆。
第十一條 申請新聘、升等教師應自本校人事室網站下載申請表格,填妥資料後檢附著作或論文(近七年內)及學經
     歷證明文件,一併送至本校健康科學院統一彙整,再送本教評會進行資格審核。
     教師申請新聘與升等應具下列基本資格: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講師:
      (一)在研究院、所具有國、內外碩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助理教授:
      (一)具有博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
         門著作者。
      (三)曾任講師三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副教授:
      (一)具有博士學位,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
         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教授:
      (一)具有博士學位,曾從事與本學系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
         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著作者。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前項各要項服務年資,依左列方式計算:
     一、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依服務機關(構)正式核發之服務證明學系載起迄年月計算。
     二、曾任教師之年資,依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起算之年月計算。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
       者,於升等時其借調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四、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審。
     五、兼任教師每學期應授課滿十八小時(實驗、實習課以每二小時折計一小時)始得送審。
第十二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
     斷,得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但審定程序及標準仍依本要點辦理,其原辦法申請資格如下:
     已取得講師證書,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逕送副教授資格審查,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
     求之水準。
     一、具博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
       作者。
     三、曾任講師三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著。
第十三條 本學系各級教師升等審查,應就申請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研究、服務(輔導)等
     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升等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依本學系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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