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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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6月22日 (三) 10:52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8.28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97.03.14 高醫教字第0971101112號函公布
- 100.05.03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6.20 高醫教字第1001101811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國際學術合作,加強各系、所、院與國外及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學生 之交流學習,依本校學則第四篇第二章第九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與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雙方依簽訂之協議書,協助所屬學生於修滿規定修 業期限後至對方學校繼續進修,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分別取得兩校學位。 依本辦法修習雙聯學制學生,其總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士班學生在本校學士班修業時間總計達四學期,且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碩士班學生在本校碩士班修業時間總計達二學期,且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博士班學生在本校博士班修業時間總計達四學期,且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依前項在二校修習之學分數,得予併計;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須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 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為與本校簽訂學術交流協議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 二、須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之大學。 第四條 本校與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應由各相關系、所、院擬具包含中、英文版本之「合作辦 理雙聯學制協議書」,經系、所、院務會議決議,送本校國際事務中心及教務處審核,陳請校長核定後, 並經雙方簽署後,方可實施。惟本校與大陸地區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須依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 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規定,於進行簽約二個月前,檢附相關文件報部申 請,申報核准後始得簽訂。 前項「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申請資格。 二、甄審及名額規定。 三、銜接課程設計。 四、學分抵免規定。 五、在兩校修業時限。 六、學位授予。 七、費用繳交標準(含學雜費、學分費、住宿費等)。 八、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 九、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僅辦理跨國學士學位者,協議書不需包含本事項)。 十、其他有關註冊、休學、復學、退學等,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第九款「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生姓名。 二、指導教授姓名。 三、論文題目。 四、修業時間規定及兩校修業時間之分配。 五、撰寫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文。 六、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口試進行之方式。 七、碩、博士論文發表與所有權。 八、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 九、其他事項。 第五條 各系、所、院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另訂雙聯學制課程,規定應修 科目及學分,經系、所、院、校課程委員會審議,並提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第六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學校,應於本校規定期限內,彙整申請學生名單,並檢附下列表件各乙份,寄 送本校國際事務中心,俾便辦理甄審入學事項: 一、雙聯學制入學申請表。 二、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生證件影本。 三、歷年成績單正本(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四、中文或英文健康證明書(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相關之檢查報告)。 五、財力證明書。 六、中文及英文碩博士共同指導協議書(僅碩、博士申請生需繳交)。 七、推薦函1封。 八、中文或英文讀書計畫書1份,字數、形式不限,除申請系、所特別要求之外。 九、其他依協議應附繳交之文件。 第七條 擬至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生,其入學申請由本校國際事務中心受理,並就申請資 格、表件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轉交相關系、所辦理甄審作業,甄審結果送教務處備查。 第八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註冊時應檢附健康及傷害保險證明文件,且其保險效期應包含在本 校修業期間;如尚未投保者,得於註冊時繳納保險費,委由本校代辦投保事宜。 第九條 本校應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23條規定,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 冊入學之大陸地區學生造冊,載明姓名、就讀年級、就讀之院、系(科)、所、學位學程,併同招生辦理 情形,由教務處統一報部備查。 依本辦法提供大陸地區學生同時修讀學位之班次,於第二學期就學者,本校教務處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 前檢送前項資料,報部備查。 第十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符合僑生、外國學生、大陸地區學生等身分資格規定者,其學籍、 成績考核、獎學金、住宿及生活輔導等,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原就讀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參照本校「學生抵免學 分辦法」申請抵免。 第十二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於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及格之科目及學分, 應於本校規定修業年限內,參照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經核准抵免後,如符合各系、所畢 業資格規定者,授予本校學位。 第十三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如因故無法於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完成學業,且 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二週前,檢 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承辦單位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系、所適當年級肄業;其於國外或 大陸地區學校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第十四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未役役男學生,其出境須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 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五條 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生於本校修業期間,除應遵守我國法律外,並應恪守本校各種規章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