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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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7.09(88)高醫法字第0三九號函頒布 89.02.18(89)高醫研法字第001號函頒布 91.08.05(91)高醫研法字第00六號函公告 92.11.07高醫董植字第0九二00000九二號公布實施 94.03.14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學術研究委員會修正通過 94.04.01九十三學年度第七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04.15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4.04.2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07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教師進行學術研究、提高研究水準,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補助對象: 一、無資格申請政府機構計畫補助案之專任講師或主治醫師者。 二、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或專任主治醫師二年以上,已向國科會、衛生署或其他 政府機構申請但未獲得補助者。 第三條 申請程序: 計畫主持人於每學年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研究計畫申請書一式三份,向研究發展處學 術研究組(以下簡稱學研組)提出申請,申請之計畫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多年期之連 續性計畫,須每年依規定提出申請。每人每學年以申請一題為限。申請期限依學研組 公告辦理。 第四條 審查程序:審查分初審與複審兩階段。 一、初審得由研發處學研組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審查研究計畫。 二、複審由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 (以下簡稱學研會)審查後,送請校長核定。 三、學研會設主任委員、總幹事各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及委員由校長核聘 之,任期一年。 四、審查重點包括; (一)研究構想是否適當。 (二)學術或應用價值如何。 (三)實施方法及步驟是否周詳可行。 (四)對預期成果或目標完成之合理程度。 (五)經費需求之合理性。 第五條 補助金額: 一、以使用於計畫書所列經費需求內容且經學研會核可之項目為限。 二、每題研究計劃經學研會依初審意見及複審後核定金額,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 貳拾萬元為限。 第六條 經費使用: 依本校請購、核銷等相關會計規定辦理。 第七條 計劃變更: 計畫執行期間,如有人事異動或經費變更等,均須事先填具申請書,報請學研組核准 後始得變更。 第八條 結案手續: 一、計劃執行期滿二個月內,計畫主持人應依規定繳交研究報告一式三份,至研發處 學研組,如有特殊情形,可申請延至期滿後三個月內補送。 二、計畫主持人應於本校會計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完成經費核銷,其未依規定辦理結 案手續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取消剩餘經費及新計畫之申請。 三、成果報告將送學研會審查,必要時得請計畫主持人列席報告,並做為後續申請計 畫之審查參考。 第九條 連續二年獲得本校補助者,如於二年內未發表與補助計畫內容有關之論文,或未獲 校外機構團體補助者,第三年申請時,其補助金額減半,第四年即不再予以補助。 第十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