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職場實習委員設置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Wikilaw (對話 | 貢獻)
(新頁面: <font size=2> :::::::::98.04.16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8.05.04高醫秘字第0981101931號函公布.doc|98.05.04高醫秘字第0981101931號函公...)
下一個→
(新頁面: <font size=2> :::::::::98.04.16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8.05.04高醫秘字第0981101931號函公布.doc|98.05.04高醫秘字第0981101931號函公...)
下一個→
在2011年5月30日 (一) 11:13所做的修訂版本
- 98.04.16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98.05.04高醫秘字第0981101931號函公布
- 100.05.12九十九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5.30高醫學務字第1001101686號函公布
第一條 目的: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執行教育部「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有關實習作業諮詢、實 習糾紛或爭議等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職掌與任務: 一、提供本方案實習作業諮詢。 二、審議本方案之經費規劃與運用。 三、處理本方案實習爭議。 第三條 委員及聘期: 本會委員至少7人,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成員包含如下: 一、校長、畢(就)輔導或相關單位主管。 二、參與企業代表至少3人。 三、第三公正人士至少1人。(可為勞政相關單位代表或就業服務領域專家、學者等)委員聘任期間:依教 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會議召開時間及人數: 本會每學年至少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 之ㄧ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第五條 核定實施: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