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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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獎助本醫院員工參加國際會議暨擔任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理監事,特訂定辦法。 | 第一條 為獎助本醫院員工參加國際會議暨擔任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理監事,特訂定辦法。 | ||
- | + | 第二條 前條所稱國際會議係指在國外舉行之國際性學術會議,包括世界性、區域性或專業團體、學術機構所主辦 | |
+ | 之國際性學術會議。 | ||
前條所稱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係指世界性、洲際性之國際性學術團體。 | 前條所稱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係指世界性、洲際性之國際性學術團體。 | ||
第三條 申請資格為任職於本醫院之員工,但不含定期契約人員、部份工時人員、特約醫師。 | 第三條 申請資格為任職於本醫院之員工,但不含定期契約人員、部份工時人員、特約醫師。 | ||
本校專任教師適用本校「教師參加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 本校專任教師適用本校「教師參加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 ||
第四條 國際會議補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 第四條 國際會議補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 ||
- |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與談人(Panelist)、專題演講人(Keynote Speaker)、應邀發表人( | + |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與談人(Panelist)、專題演講人(Keynote Speaker)、應邀發表人( |
- | + | Invited Speaker)、論文主發表人: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 | |
二、每人每兩年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 二、每人每兩年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 ||
第五條 國際會議公假次數規定如下: | 第五條 國際會議公假次數規定如下: | ||
一、符合補助性質時,准給予公假。 | 一、符合補助性質時,准給予公假。 | ||
- | + | 二、原則上不符合補助性質時,不給予公假,但擔任主任、一年以上專任主治醫師者,每兩年可另公假一 | |
+ | 次。 | ||
第六條 凡擔任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理監事者,其獎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 第六條 凡擔任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理監事者,其獎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 ||
- | 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President, Vice-President)者、秘書長(General Secretary)、理事( | + | 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President, Vice-President)者、秘書長(General Secretary)、理事( |
- | + | member of Committee)、監事者(member of Advisory Board)、擔任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所轄之 | |
- | + | Programme Committee、Scientific Committee成員者: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每年 | |
+ | 補助一次。 | ||
第七條 補助規定: | 第七條 補助規定: | ||
一、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依據本醫院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表辦理。 | 一、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依據本醫院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表辦理。 | ||
- | 二、已獲得其他機構補助者,以不重覆補助為原則,如獲得補助低於本醫院補助標準者得檢附憑證申請 差額補助。 | + | 二、已獲得其他機構補助者,以不重覆補助為原則,如獲得補助低於本醫院補助標準者得檢附憑證申請 |
+ | 差額補助。 | ||
第八條 生活費之補助日數計算標準如下: | 第八條 生活費之補助日數計算標準如下: | ||
- | + | 一、以實際會期天數為準,最多以五天為上限,若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 | |
- | + | 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 |
二、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不給予補助。 | 二、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不給予補助。 | ||
第九條 公假日數規定: | 第九條 公假日數規定: | ||
第38行: | 第42行: | ||
第十條 參加人員應於參加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經院方核准後,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不予補助。 | 第十條 參加人員應於參加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經院方核准後,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不予補助。 | ||
- | + | 第十一條 在國際會議發表之專題演講或論文,須儘速送學術期刊發表,連續三次受補助而未發表者,不得再申請本 | |
- | + | 項經費補助。 | |
- | + | 第十二條 出國進修人員符合本要點規定,且以本醫院名義參加會議者,應於參加國際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符合前 | |
+ | 項規定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但交通費以進修地點至參加會議地點之交通費計算,生活費出 | ||
+ | 國期間已有補助者,不另補助。 | ||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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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20日 (三) 13:59所做的修訂版本
第一條 為獎助本醫院員工參加國際會議暨擔任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理監事,特訂定辦法。 第二條 前條所稱國際會議係指在國外舉行之國際性學術會議,包括世界性、區域性或專業團體、學術機構所主辦 之國際性學術會議。 前條所稱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係指世界性、洲際性之國際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申請資格為任職於本醫院之員工,但不含定期契約人員、部份工時人員、特約醫師。 本校專任教師適用本校「教師參加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第四條 國際會議補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與談人(Panelist)、專題演講人(Keynote Speaker)、應邀發表人( Invited Speaker)、論文主發表人: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 二、每人每兩年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第五條 國際會議公假次數規定如下: 一、符合補助性質時,准給予公假。 二、原則上不符合補助性質時,不給予公假,但擔任主任、一年以上專任主治醫師者,每兩年可另公假一 次。 第六條 凡擔任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理監事者,其獎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President, Vice-President)者、秘書長(General Secretary)、理事( member of Committee)、監事者(member of Advisory Board)、擔任國際性醫藥衛生學會所轄之 Programme Committee、Scientific Committee成員者: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每年 補助一次。 第七條 補助規定: 一、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依據本醫院員工國內外差旅費支給標準表辦理。 二、已獲得其他機構補助者,以不重覆補助為原則,如獲得補助低於本醫院補助標準者得檢附憑證申請 差額補助。 第八條 生活費之補助日數計算標準如下: 一、以實際會期天數為準,最多以五天為上限,若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依簽准日期核支。如有延遲 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二、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不給予補助。 第九條 公假日數規定: 一、公假日數以會期加二天(亞洲境內)或會期加四天(亞洲境外),但另加天數可扣除例假日。 二、參加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其會期可給予公假,但以五天為限。 第十條 參加人員應於參加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經院方核准後,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不予補助。 第十一條 在國際會議發表之專題演講或論文,須儘速送學術期刊發表,連續三次受補助而未發表者,不得再申請本 項經費補助。 第十二條 出國進修人員符合本要點規定,且以本醫院名義參加會議者,應於參加國際會議前二週提出申請。符合前 項規定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但交通費以進修地點至參加會議地點之交通費計算,生活費出 國期間已有補助者,不另補助。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