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外兼任臨床見習指導老師約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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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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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本校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及牙醫學系見習學生於本醫院之醫療訓練,訂定本要點。 | 為加強本校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及牙醫學系見習學生於本醫院之醫療訓練,訂定本要點。 | ||
第二條 (約聘資格與方式) | 第二條 (約聘資格與方式) | ||
- | + | 凡本醫院特約專科(主治)醫師或執業有成、口碑良好之院外執業醫師,由醫師公會或本醫院相關臨床科 | |
- | + | 主任或專任講師以上之兩名主治醫師推薦,經本醫院院長同意後,以約聘函聘之。聘期以一年為原則,期 | |
+ | 滿得續聘。 | ||
第三條 (授課方式) | 第三條 (授課方式) | ||
原則上以演講方式進行,每次授課至少一小時,每年至少一次,每次酌支出席費壹仟元。 | 原則上以演講方式進行,每次授課至少一小時,每年至少一次,每次酌支出席費壹仟元。 |
在2011年4月19日 (二) 16:15所做的修訂版本
- 89.12.20八十九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 90.02.01八十九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 90.02.08 (九十)高醫醫法字第00四號函公布
第一條 (宗旨) 為加強本校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及牙醫學系見習學生於本醫院之醫療訓練,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約聘資格與方式) 凡本醫院特約專科(主治)醫師或執業有成、口碑良好之院外執業醫師,由醫師公會或本醫院相關臨床科 主任或專任講師以上之兩名主治醫師推薦,經本醫院院長同意後,以約聘函聘之。聘期以一年為原則,期 滿得續聘。 第三條 (授課方式) 原則上以演講方式進行,每次授課至少一小時,每年至少一次,每次酌支出席費壹仟元。 第四條 (禁止規定) 依本要點受聘老師不得在本醫院進行床邊教學工作。 第五條 (實施)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