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非醫師人員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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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鼓勵本醫院非醫師人員進行學術研究,推動醫療照護與管理相關研究發展,提升研究水準,訂定本辦法 | |
+ | 。 | ||
第二條 為審核專題研究計畫補助事宜,設置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 為審核專題研究計畫補助事宜,設置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由本醫院院長遴聘適當人員擔任之。 |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由本醫院院長遴聘適當人員擔任之。 | ||
第三條 專題研究計畫之申請資格: | 第三條 專題研究計畫之申請資格: | ||
一、計畫主持人:須為本醫院現職之非醫師人員且未擔任任何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 | 一、計畫主持人:須為本醫院現職之非醫師人員且未擔任任何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 | ||
- | + | 二、協同主持人:須具校內、外教師資格且曾於最近二年內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研究計畫人 | |
+ | 員,負責指導計畫之執行。 | ||
三、計畫主持人每年以申請一題研究計畫為限,且計畫期間以一年為限。協同主持人以指導二題為限。 | 三、計畫主持人每年以申請一題研究計畫為限,且計畫期間以一年為限。協同主持人以指導二題為限。 | ||
第四條 專題研究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四條 專題研究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依國科會生物處之計畫申請規定格式填寫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臨床醫學研究部提出申請: | 一、依國科會生物處之計畫申請規定格式填寫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臨床醫學研究部提出申請: | ||
- | + | (一)計畫書。 | |
- | + | (二)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之資料表。 | |
- | + | (三)需附協同主持人最近二年執行之校外機構研究計畫之證明文件。 | |
- | + | 二、研究經費之編列依專題研究計畫實際需要事先編列預算,可編列消耗性器材、藥品費及臨時工資,但 | |
- | + | 不含儀器設備費、專任人事費及出國差旅費。 | |
三、研究計畫之審核: | 三、研究計畫之審核: | ||
- | + | (一)專題研究計畫經本委員會研議後,分送院內、外相關領域之專家審查(初審二位、複審一位)。 | |
- | + | (二)審查重點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計畫主題重要性與創新性、研究內容與方法 | |
- | + | 可行性、預計完成之項目與成果及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 | |
- | + | (三)研究計畫經核定後,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提出研究成果書面報告乙式三份 | |
+ | 。 | ||
未能依規定繳交成果報告者全數追回研究經費。 | 未能依規定繳交成果報告者全數追回研究經費。 | ||
凡申請人在計畫執行期間或期滿二個月內離職,須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後,始允完成離職手續。 | 凡申請人在計畫執行期間或期滿二個月內離職,須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後,始允完成離職手續。 | ||
四、研究經費之補助、使用及核報: | 四、研究經費之補助、使用及核報: | ||
- | + | (一)每一計畫補助經費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上限。各項已核准之計畫經費,應配合本醫院會計年度使 | |
- | + | 用,於會計年度結束一個月前核銷完畢。 | |
- | + | (二)申請經費通過後三個月內,仍未使用任何經費者,由醫院全數收回,不得異議,惟有特殊原因並 | |
- | + | 經簽奉核可者,不在此限。 | |
- | + | 第五條 獲得本醫院補助之非醫師人員,需於結案後二年內發表與補助計畫內容相關之原著論文於醫院指定期刊、 | |
- | + | 國科會優良期刊、SCI、SSCI或EI雜誌,方能繼續申請新研究計畫補助。 | |
第六條 本辦法經費預算來源由本醫院研究訓練費中提撥。 | 第六條 本辦法經費預算來源由本醫院研究訓練費中提撥。 | ||
- | + | 第七條 同一計畫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不得重複向本醫院、本校或小港醫院再申請補助,否則取消其補助資格,並 | |
+ | 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 ||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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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9日 (二) 15:34的目前修訂版本
- 94.01.19九十三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 94.02.24九十三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4.03.07高醫醫法字第094010000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鼓勵本醫院非醫師人員進行學術研究,推動醫療照護與管理相關研究發展,提升研究水準,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為審核專題研究計畫補助事宜,設置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由本醫院院長遴聘適當人員擔任之。 第三條 專題研究計畫之申請資格: 一、計畫主持人:須為本醫院現職之非醫師人員且未擔任任何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 二、協同主持人:須具校內、外教師資格且曾於最近二年內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研究計畫人 員,負責指導計畫之執行。 三、計畫主持人每年以申請一題研究計畫為限,且計畫期間以一年為限。協同主持人以指導二題為限。 第四條 專題研究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國科會生物處之計畫申請規定格式填寫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臨床醫學研究部提出申請: (一)計畫書。 (二)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之資料表。 (三)需附協同主持人最近二年執行之校外機構研究計畫之證明文件。 二、研究經費之編列依專題研究計畫實際需要事先編列預算,可編列消耗性器材、藥品費及臨時工資,但 不含儀器設備費、專任人事費及出國差旅費。 三、研究計畫之審核: (一)專題研究計畫經本委員會研議後,分送院內、外相關領域之專家審查(初審二位、複審一位)。 (二)審查重點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計畫主題重要性與創新性、研究內容與方法 可行性、預計完成之項目與成果及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 (三)研究計畫經核定後,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提出研究成果書面報告乙式三份 。 未能依規定繳交成果報告者全數追回研究經費。 凡申請人在計畫執行期間或期滿二個月內離職,須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後,始允完成離職手續。 四、研究經費之補助、使用及核報: (一)每一計畫補助經費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上限。各項已核准之計畫經費,應配合本醫院會計年度使 用,於會計年度結束一個月前核銷完畢。 (二)申請經費通過後三個月內,仍未使用任何經費者,由醫院全數收回,不得異議,惟有特殊原因並 經簽奉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獲得本醫院補助之非醫師人員,需於結案後二年內發表與補助計畫內容相關之原著論文於醫院指定期刊、 國科會優良期刊、SCI、SSCI或EI雜誌,方能繼續申請新研究計畫補助。 第六條 本辦法經費預算來源由本醫院研究訓練費中提撥。 第七條 同一計畫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不得重複向本醫院、本校或小港醫院再申請補助,否則取消其補助資格,並 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