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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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本醫院使用醫藥品之資訊、選用、採購、收費標準訂立、管理與監督能有所依循,依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立藥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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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本醫院使用醫藥品之資訊、選用、採購、收費標準訂立、管理與監督能有所依循,依本醫院組織規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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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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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條規定,設立藥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主要職責如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主要職責如下:
     一、新藥申請試用、採用之審議。
     一、新藥申請試用、採用之審議。
第14行: 第14行:
     六、醫藥品售價原則之制定。
     六、醫藥品售價原則之制定。
     七、其他醫藥品管理之有關事項之檢討。
     七、其他醫藥品管理之有關事項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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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列席委員及幹事二人,委員由本醫院院長、副院長、藥劑部主任及各臨床科部主任組成,召集人由本醫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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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列席委員及幹事二人,委員由本醫院院長、副院長、藥劑部主任及各臨床科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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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擔任之,幹事由藥劑部藥品管理組組長及藥品資訊組組長擔任之,列席委員由總務室主任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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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組成,召集人由本醫院院長擔任之,幹事由藥劑部藥品管理組組長及藥品資訊組組長擔任之,列席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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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總務室主任擔任之。
     前項人員均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任期一年,得續聘之。
     前項人員均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任期一年,得續聘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並得視情形召開臨時會議,及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並得視情形召開臨時會議,及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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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8日 (一) 14:48的目前修訂版本

96.06.27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94號公布

 
第一條  為本醫院使用醫藥品之資訊、選用、採購、收費標準訂立、管理與監督能有所依循,依本醫院組織規程第
     四十條規定,設立藥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主要職責如下:
     一、新藥申請試用、採用之審議。
     二、使用中藥品之評價與淘汰。
     三、醫藥品使用資訊之收集與提供。
     四、醫藥治療手冊之編輯。
     五、醫藥品採購有關事項之監督。
     六、醫藥品售價原則之制定。
     七、其他醫藥品管理之有關事項之檢討。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列席委員及幹事二人,委員由本醫院院長、副院長、藥劑部主任及各臨床科部主
     任組成,召集人由本醫院院長擔任之,幹事由藥劑部藥品管理組組長及藥品資訊組組長擔任之,列席委員
     由總務室主任擔任之。
     前項人員均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任期一年,得續聘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並得視情形召開臨時會議,及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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