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職員工社團管理暨補助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1行: | 第1行: | ||
- | + | <font size=2> | |
+ | :::::::::95.11.27醫事行政會議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會議通 | ||
+ | :::::::::95.12.12院務會議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會議通過 | ||
+ | :::::::::[[媒體:0960000331.doc|96.3.5高醫港人字第0960000331號]]</font> | ||
<pre> | <pre> | ||
第 一 條 為倡導正當休閒活動,透過社團運作,鼓勵同仁積極參與,達到身心健康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 第 一 條 為倡導正當休閒活動,透過社團運作,鼓勵同仁積極參與,達到身心健康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 ||
- | 第 二 | + | 第 二 條 申請新社團成立,其經營內容不得與現有社團性質相近,並應備妥下列文件向人力資源室提出申請,經 |
- | + | 院方審核通過後,始得成立。 | |
一、社團成立申請書一份。 | 一、社團成立申請書一份。 | ||
二、本醫院正式員工十人以上之連署名冊。 | 二、本醫院正式員工十人以上之連署名冊。 | ||
第15行: | 第18行: | ||
第 五 條 院方每年得依社團性質及社團運作績效等酌予補助年度經費新台幣參仟元至壹萬元整。 | 第 五 條 院方每年得依社團性質及社團運作績效等酌予補助年度經費新台幣參仟元至壹萬元整。 | ||
第 六 條 社團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附活動支出收據向院方申請核銷。 | 第 六 條 社團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附活動支出收據向院方申請核銷。 | ||
- | 第 七 | + | 第 七 條 新舊任社長或總幹事交接時,需盤點財產、經費移交及向社員大會報告,並將相關資料送人力資源室報 |
- | 第 八 | + | 請院方備查。 |
- | + | 第 八 條 各社團如有違反本辦法或院方規定或其他有損院方形象情節者,經院方糾正無效後,院方除得停止其經 | |
+ | 費補助外,並得命其解散。 | ||
第 九 條 社團成員以本醫院名稱參與公開比賽獲獎,得向院方申請如附表之獎勵金。 | 第 九 條 社團成員以本醫院名稱參與公開比賽獲獎,得向院方申請如附表之獎勵金。 | ||
比賽規模 冠軍 亞軍 季軍 | 比賽規模 冠軍 亞軍 季軍 |
在2011年4月18日 (一) 13:4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5.11.27醫事行政會議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會議通
- 95.12.12院務會議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會議通過
- 96.3.5高醫港人字第0960000331號
第 一 條 為倡導正當休閒活動,透過社團運作,鼓勵同仁積極參與,達到身心健康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申請新社團成立,其經營內容不得與現有社團性質相近,並應備妥下列文件向人力資源室提出申請,經 院方審核通過後,始得成立。 一、社團成立申請書一份。 二、本醫院正式員工十人以上之連署名冊。 三、社團組織章程草案。 四、社團全年活動計畫書乙份。 五、經費收支計畫書乙份。 第 三 條 社團每年至少必須召開社員大會一次,討論年度活動計畫及經費收支運用情況等。 大會會議紀錄應送人力資源室轉請院方備查。 第 四 條 社團應設無給職社長及總幹事各一人,於社員大會中推選之,負責綜理該社團一切 事務,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 五 條 院方每年得依社團性質及社團運作績效等酌予補助年度經費新台幣參仟元至壹萬元整。 第 六 條 社團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附活動支出收據向院方申請核銷。 第 七 條 新舊任社長或總幹事交接時,需盤點財產、經費移交及向社員大會報告,並將相關資料送人力資源室報 請院方備查。 第 八 條 各社團如有違反本辦法或院方規定或其他有損院方形象情節者,經院方糾正無效後,院方除得停止其經 費補助外,並得命其解散。 第 九 條 社團成員以本醫院名稱參與公開比賽獲獎,得向院方申請如附表之獎勵金。 比賽規模 冠軍 亞軍 季軍 國際比賽 NT$ 5,000 /人 NT$ 3,000/人 NT$ 2,000/人 國/省及競賽 NT$ 3,000/人 NT$ 2,000 /人 NT$ 1,000 /人 縣市級競賽 NT$ 2,000/人 NT$ 1,000/人 NT$ 500/人 其他值得獎勵事項 請社團社長送建議獎勵簽呈呈院方審核。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醫事行政主管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由院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