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組織庫作業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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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及管理保存本醫院檢體,並支援臨床與基礎研究,訂定本要點。 | 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及管理保存本醫院檢體,並支援臨床與基礎研究,訂定本要點。 | ||
- | + | 第二條 本醫院組織庫以收集並保存病理診斷與研究所用之病人檢體為限,不包括冷凍胚胎、人工受孕產物、臍帶 | |
+ | 血、造血幹細胞、皮膚、骨 | ||
頭等治療用組織細胞等。 | 頭等治療用組織細胞等。 | ||
第三條 本醫院專任主治醫師得將病人捐贈之檢體,依下列規定申請儲存: | 第三條 本醫院專任主治醫師得將病人捐贈之檢體,依下列規定申請儲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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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使用檢體之資格及文件: | 第四條 申請使用檢體之資格及文件: | ||
一、申請者限本醫院專任主治醫師或與本醫院主治醫師共同合作之本校教師。 | 一、申請者限本醫院專任主治醫師或與本醫院主治醫師共同合作之本校教師。 | ||
- | + | 二、申請者須檢附完整之研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研究人員資料、研究單位名稱、研究目的、研究方法、 | |
- | + | 預估成效、經費來源、研究時效及欲使用之檢體名稱數量等。 | |
第五條 申請使用檢體案件之審查程序: | 第五條 申請使用檢體案件之審查程序: | ||
一、申請使用檢體案件由組織庫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審查。 | 一、申請使用檢體案件由組織庫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審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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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應參酌申請者之研究計畫及原提供檢體醫師之意見作成決議。 | 三、本委員會應參酌申請者之研究計畫及原提供檢體醫師之意見作成決議。 | ||
四、本委員會決議應經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 | 四、本委員會決議應經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 | ||
- | + | 五、經本委員會決議通過之案件,始得使用組織庫檢體,申請者使用時須填具檢體使用申請單並檢附本委 | |
- | + | 員紀錄影本,送交組織庫辦理。 | |
第六條 凡使用組織庫之檢體進行之研究計畫所獲得之研究成果(論文或專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六條 凡使用組織庫之檢體進行之研究計畫所獲得之研究成果(論文或專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 + | 一、論文發表時(包括但不限以口頭、壁報、或文章形式發表),對提供60%(含)以上檢體之醫師或 | |
- | + | 所屬科部醫師至少列為第三作者。 | |
- | + | 二、運用研究成果申請專利者如獲收益或獎勵時:對提供60%(含)以上檢體之醫師或所屬科部,分配 | |
- | + | 等同論文至少第三作者之權益。 | |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經本委員會查證屬實者,停止其申請使用組織庫檢體三年之權利。 |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經本委員會查證屬實者,停止其申請使用組織庫檢體三年之權利。 | ||
第七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七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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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5日 (五) 16:57所做的修訂版本
- 94.08.17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94.09.29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4.10.03高醫醫法字第0940100014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及管理保存本醫院檢體,並支援臨床與基礎研究,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醫院組織庫以收集並保存病理診斷與研究所用之病人檢體為限,不包括冷凍胚胎、人工受孕產物、臍帶 血、造血幹細胞、皮膚、骨 頭等治療用組織細胞等。 第三條 本醫院專任主治醫師得將病人捐贈之檢體,依下列規定申請儲存: 一、至本醫院院內網站登錄檢體冷凍保存申請單。 二、登錄完成後列印申請單,並檢附病人檢體捐贈同意書送交組織庫辦理。 第四條 申請使用檢體之資格及文件: 一、申請者限本醫院專任主治醫師或與本醫院主治醫師共同合作之本校教師。 二、申請者須檢附完整之研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研究人員資料、研究單位名稱、研究目的、研究方法、 預估成效、經費來源、研究時效及欲使用之檢體名稱數量等。 第五條 申請使用檢體案件之審查程序: 一、申請使用檢體案件由組織庫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審查。 二、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書面通知原提供檢體之醫師列席表示意見及是否願意參與該研究計畫。 三、本委員會應參酌申請者之研究計畫及原提供檢體醫師之意見作成決議。 四、本委員會決議應經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 五、經本委員會決議通過之案件,始得使用組織庫檢體,申請者使用時須填具檢體使用申請單並檢附本委 員紀錄影本,送交組織庫辦理。 第六條 凡使用組織庫之檢體進行之研究計畫所獲得之研究成果(論文或專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論文發表時(包括但不限以口頭、壁報、或文章形式發表),對提供60%(含)以上檢體之醫師或 所屬科部醫師至少列為第三作者。 二、運用研究成果申請專利者如獲收益或獎勵時:對提供60%(含)以上檢體之醫師或所屬科部,分配 等同論文至少第三作者之權益。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經本委員會查證屬實者,停止其申請使用組織庫檢體三年之權利。 第七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