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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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媒體: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39號函公布.doc|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39號函公布]] | |
- | + | :::::::::97.11.20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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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管理、運用及保護本校研發成果,並促進研發成果之產業化,依據行政院頒佈之科學技術基本法 | |
- | + | 規定,特設置「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事項如下: | |
- | + | 一、審議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之專利申請相關事項。 | |
- | + | 二、審議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之技術移轉相關事項。 | |
- | + | 三、其他與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運用相關事項。 | |
-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並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產學推動中心主任兼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 | |
- | + | 校內外學者專家,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另置總幹事由產學推動中心智財保護與科技管理組組長擔任。 | |
- | + |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 |
-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依個案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 |
- | + |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贊 | |
- | + | 同為通過。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 |
- | + |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對各項審議案件負保密義務,與智慧財產權申請案具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 |
- | + |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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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3日 (三) 10:12所做的修訂版本
- 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39號函公布
- 97.11.20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 97.11.28高醫心產字第0971105606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管理、運用及保護本校研發成果,並促進研發成果之產業化,依據行政院頒佈之科學技術基本法 規定,特設置「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事項如下: 一、審議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之專利申請相關事項。 二、審議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之技術移轉相關事項。 三、其他與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運用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並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產學推動中心主任兼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 校內外學者專家,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另置總幹事由產學推動中心智財保護與科技管理組組長擔任。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依個案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贊 同為通過。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對各項審議案件負保密義務,與智慧財產權申請案具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