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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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為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
- | + | 一、評議性騷擾申訴事件及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 |
- | + | 二、擬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 |
-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指定副院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 | |
- | + | 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院長得遴聘性別、勞工、心理、法律等相關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行政主管代表及職員工代表 | |
- | + | 等組成。 | |
- | + | 前項委員裡至少有二位職員工代表,女性委員至少六人。 | |
- | + |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由繼任委員擔任,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
- | + | 本委員會置幹事一人,由院長就職員工擇聘,負責受理案件、記錄及行政事務,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 |
- | + |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現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需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 |
- | + | 第六條 本委員會以不公開舉行,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參與性騷擾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應對案件內容予以保密,違反者 | |
- | + | 得由召集人終止其參與;列席人員亦應負保密責任。 | |
- | + | 第七條 參與性騷擾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 | |
- | + | 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應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委員會申請迴避。 | |
- | + | 前項申請,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 |
- | + | 第八條 本委員會評議時得邀請當事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單位派員到場說明。 | |
- | + |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國家及本醫院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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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7:38所做的修訂版本
-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498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為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評議性騷擾申訴事件及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擬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指定副院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 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院長得遴聘性別、勞工、心理、法律等相關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行政主管代表及職員工代表 等組成。 前項委員裡至少有二位職員工代表,女性委員至少六人。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由繼任委員擔任,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委員會置幹事一人,由院長就職員工擇聘,負責受理案件、記錄及行政事務,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現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需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以不公開舉行,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參與性騷擾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應對案件內容予以保密,違反者 得由召集人終止其參與;列席人員亦應負保密責任。 第七條 參與性騷擾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 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應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委員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評議時得邀請當事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單位派員到場說明。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國家及本醫院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