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代表參加體育競賽活動經費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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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本校校代表隊參加體育競賽活動經費補助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凡本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下列體育競賽活動者,得依規定申請經費補助。 | |
- | + | 一、由教育部主辦之大專院校體育競賽活動。 | |
- | + | 二、由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主辦之各項體育競賽活動。 | |
- | + | 三、由全國各單項協會主辦之體育競賽活動。 | |
- | + | 四、由學校核准參加其他單位辦理之體育競賽活動。 | |
- | + | 第三條 經費補助標準: | |
- | + | 一、交通費:補助自強號往返票價。 | |
- | + | 二、膳雜費: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300元,比賽地點在高雄則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1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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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金含括大眾交通工具公車(捷運)費) | (上述金含括大眾交通工具公車(捷運)費) | ||
- | + | 三、住宿費:每人每日補助最高新台幣600元。(檢據核銷) | |
- | + | 第四條 本校除補助前條經費外,對於參加體育競賽活動者,應按比賽天數加往返所需天數投保意外險,以每人投保 | |
- | + | 意外險200萬元為上限,相關經費由學校支付。(檢據核銷) | |
- | + | 第五條 校外體育競賽活動者比賽依據來函辦理,經體育組教師簽請核淮後,方得參加比賽及補助經費,比賽活動結 | |
- | + | 束後應依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 |
- | + | 第六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 |
- | + | 第七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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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7:0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 98.12.24高醫心通字第0981105880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本校校代表隊參加體育競賽活動經費補助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下列體育競賽活動者,得依規定申請經費補助。 一、由教育部主辦之大專院校體育競賽活動。 二、由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主辦之各項體育競賽活動。 三、由全國各單項協會主辦之體育競賽活動。 四、由學校核准參加其他單位辦理之體育競賽活動。 第三條 經費補助標準: 一、交通費:補助自強號往返票價。 二、膳雜費: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300元,比賽地點在高雄則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150元。 (上述金含括大眾交通工具公車(捷運)費) 三、住宿費:每人每日補助最高新台幣600元。(檢據核銷) 第四條 本校除補助前條經費外,對於參加體育競賽活動者,應按比賽天數加往返所需天數投保意外險,以每人投保 意外險200萬元為上限,相關經費由學校支付。(檢據核銷) 第五條 校外體育競賽活動者比賽依據來函辦理,經體育組教師簽請核淮後,方得參加比賽及補助經費,比賽活動結 束後應依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第六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