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院長遴選及代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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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17八十八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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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30八十七學年度生命科學院規劃小組第二次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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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6號函公布.doc|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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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3.02八十八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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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6號函公布.doc|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6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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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及本校學院院長遴選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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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及本校學院院長遴選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院長之產生由院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遴選後,報請校長擇聘之。
第二條 院長之產生由院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遴選後,報請校長擇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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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四至五名委員由本學院教師互選產生,其中院內各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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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四至五名委員由本學院教師互選產生,其中院內各系(所﹚教師應至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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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教師應至少二名。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教授擔任﹙不限院內教師﹚。但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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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教授擔任﹙不限院內教師﹚。但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應具教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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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上委員應具教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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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選委員任期至新任院長產生日止。
      遴選委員任期至新任院長產生日止。
      遴選委員會由委員互選主任委員一名兼召集人。
      遴選委員會由委員互選主任委員一名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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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須於新任院長任期開始一個月前完成院長候選人之遴選工作。
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須於新任院長任期開始一個月前完成院長候選人之遴選工作。
      遴選委員會對於所有院長候選人之遴選意見及遴選結果應予保密。
      遴選委員會對於所有院長候選人之遴選意見及遴選結果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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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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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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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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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
第六條   院長候選人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第六條   院長候選人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教授資格。
      一、具有教授資格。
      二、具有行政領導能力。
      二、具有行政領導能力。
      三、學術研究表現卓越。
      三、學術研究表現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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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院長候選人不以院內或校內教授為限,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荐方式為之,但由他人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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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院長候選人不以院內或校內教授為限,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荐方式為之,但由他人推荐時需經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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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荐時需經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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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遴選程序:
第八條   遴選程序:
      一、徵求院長候選人應於遴選作業一個月以前以公開方式進行。
      一、徵求院長候選人應於遴選作業一個月以前以公開方式進行。
      二、院長候選人人數不足二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荐其他候選人。
      二、院長候選人人數不足二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荐其他候選人。
      三、遴選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各候選人列席說明。
      三、遴選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各候選人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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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二至三名候選人後,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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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二至三名候選人後,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圈選擇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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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圈選擇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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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院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經校長評鑑後方得連任一次。但指派之院長任期不計入,其任期以不超過一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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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院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經校長評鑑後方得連任一次。但指派之院長任期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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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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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任期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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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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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6:37所做的修訂版本

88.7.30八十七學年度生命科學院規劃小組第二次委員會議通過
89.2.17八十八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9.03.02八十八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6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及本校學院院長遴選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院長之產生由院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遴選後,報請校長擇聘之。
第三條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四至五名委員由本學院教師互選產生,其中院內各系(所﹚教師應至少二
     名。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教授擔任﹙不限院內教師﹚。但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應具教授資格。
      遴選委員任期至新任院長產生日止。
      遴選委員會由委員互選主任委員一名兼召集人。
      遴選委員會委員若接受為院長候選人時,應自動退出並由候補委員依序補足。
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須於新任院長任期開始一個月前完成院長候選人之遴選工作。
      遴選委員會對於所有院長候選人之遴選意見及遴選結果應予保密。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決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
     過。
第六條   院長候選人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教授資格。
      二、具有行政領導能力。
      三、學術研究表現卓越。
第七條    院長候選人不以院內或校內教授為限,得由他人或自我推荐方式為之,但由他人推荐時需經本人同意。
第八條   遴選程序:
      一、徵求院長候選人應於遴選作業一個月以前以公開方式進行。
      二、院長候選人人數不足二人時,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荐其他候選人。
      三、遴選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各候選人列席說明。
      四、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依序推舉二至三名候選人後,附加推薦書面意見,報請校長圈選擇聘。
第九條   院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經校長評鑑後方得連任一次。但指派之院長任期不計入,其任期以不超過一年為
     原則。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