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志願捐贈器官喪葬費、醫藥費補助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1行: 第1行:
-
:::::::::::93.06.25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
<font>
-
:::::::::::93.07.05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3.06.25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
:::::::::::[[媒體:93.07.15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8號函公布實施.doc|93.07.15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8號函公布實施]]
+
::::::::93.07.05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媒體:93.07.15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8號函公布實施.doc|93.07.15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8號函公布實施]]
 +
</font>
<pre>
<pre>
-
第一條 為使器官功能障礙之病患能獲得器官、眼角膜之移植,重獲健康生活,極須鼓勵捐
+
第一條  為使器官功能障礙之病患能獲得器官、眼角膜之移植,重獲健康生活,極須鼓勵捐贈器官之義行,特訂定本辦法。
-
        贈器官之義行,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凡身故後在本醫院捐贈器官或眼角膜,經施行移植者。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凡身故後在本醫院捐贈器官或眼角膜,經施行移植者。
+
第三條  各類醫療費、喪葬費補助標準如左所列:
-
第三條 各類醫療費、喪葬費補助標準如左所列:
+
     一、捐贈一種或一種以上器官者(不含眼角膜),住院醫療費用(包括急診費用)在二十萬元以內者全免,超過二十萬元部分五折優
-
        一、捐贈一種或一種以上器官者(不含眼角膜),住院醫療費用(包括急診費用)在
+
       待,並補助喪葬費十萬元整。每多捐贈一種器官(心臟、肝臟、腎臟、肺臟、胰臟)或一種組織(眼角膜、骨骼含肌腱)、皮膚
-
            二十萬元以內者全免,超過二十萬元部分五折優待,並補助喪葬費十萬元整。每
+
       或心臟瓣膜)者,多補助喪葬費一萬元,最多補助十七萬元。
-
            多捐贈一種器官(心臟、肝臟、腎臟、肺臟、胰臟)或一種組織(眼角膜、骨骼
+
     二、捐贈眼角膜者,每側補助喪葬費一萬元。
-
            (含肌腱)、皮膚或心臟瓣膜)者,多補助喪葬費一萬元,最多補助十七萬元。
+
     三、有保險者,由保險單位給付醫療費用,保險單位不給付部分比照前一、二項辦理。
-
        二、捐贈眼角膜者,每側補助喪葬費一萬元。
+
     四、捐贈器官摘除之手術費由受贈者給付,該項費用加於受贈者之住院費用內結算。
-
        三、有保險者,由保險單位給付醫療費用,保險單位不給付部分比照前一、二項辦
+
第四條  申請補助方式為由社會服務室出具器官捐贈同意書以及器官、眼角膜捐贈通知單,請業務室、會計室直接依據第三條標準予以補助。
-
            理。
+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四、捐贈器官摘除之手術費由受贈者給付,該項費用加於受贈者之住院費用內結算。
+
-
第四條 申請補助方式為由社會服務室出具器官捐贈同意書以及器官、眼角膜捐贈通知單,
+
-
        請業務室、會計室直接依據第三條標準予以補助。
+
-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pre>
</pre>

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5:51所做的修訂版本

93.06.25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93.07.05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7.15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8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為使器官功能障礙之病患能獲得器官、眼角膜之移植,重獲健康生活,極須鼓勵捐贈器官之義行,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凡身故後在本醫院捐贈器官或眼角膜,經施行移植者。
第三條  各類醫療費、喪葬費補助標準如左所列:
     一、捐贈一種或一種以上器官者(不含眼角膜),住院醫療費用(包括急診費用)在二十萬元以內者全免,超過二十萬元部分五折優
       待,並補助喪葬費十萬元整。每多捐贈一種器官(心臟、肝臟、腎臟、肺臟、胰臟)或一種組織(眼角膜、骨骼含肌腱)、皮膚
       或心臟瓣膜)者,多補助喪葬費一萬元,最多補助十七萬元。
     二、捐贈眼角膜者,每側補助喪葬費一萬元。
     三、有保險者,由保險單位給付醫療費用,保險單位不給付部分比照前一、二項辦理。
     四、捐贈器官摘除之手術費由受贈者給付,該項費用加於受贈者之住院費用內結算。
第四條  申請補助方式為由社會服務室出具器官捐贈同意書以及器官、眼角膜捐贈通知單,請業務室、會計室直接依據第三條標準予以補助。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