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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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員工文件資料
第七條  員工文件資料
     新進員工到職日前應備齊下列文件送交人事主管單位:
     新進員工到職日前應備齊下列文件送交人事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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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報到書及勞動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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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報到書及勞動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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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醫院體檢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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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醫院體檢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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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歷證件影本及專業證書影本。(應核對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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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歷證件影本及專業證書影本。(應核對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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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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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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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最近三個月正面半身脫帽相片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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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最近三個月正面半身脫帽相片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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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員工保證書(含履歷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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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員工保證書(含履歷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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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就醫優待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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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就醫優待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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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全民健康保險眷屬加保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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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全民健康保險眷屬加保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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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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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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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本醫院指定之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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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本醫院指定之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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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男性員工應繳交退伍證影本或免役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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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男性員工應繳交退伍證影本或免役證影本。
第八條  勞動契約
第八條  勞動契約
     本醫院依業務需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書,契約內容得依書面或口頭為之。
     本醫院依業務需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書,契約內容得依書面或口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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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僱用之限制
第十條  僱用之限制
     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員工:
     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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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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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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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禁治產或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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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禁治產或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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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賭博、酗酒、吸食或注射麻醉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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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賭博、酗酒、吸食或注射麻醉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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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病或身體衰弱致不堪任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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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病或身體衰弱致不堪任職者。
第十一條 執業登記
第十一條 執業登記
     領有醫事專門執業證書之人員執業,應向高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執業執照。
     領有醫事專門執業證書之人員執業,應向高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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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薪資項目
第十五條 薪資項目
     本規則所稱之薪資係指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
     本規則所稱之薪資係指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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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經常性給與:本俸、工作補助、職務加給、專業津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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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經常性給與:本俸、工作補助、職務加給、專業津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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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經常性給與:績效獎金、考核獎金、年終獎金等。各項獎金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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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經常性給與:績效獎金、考核獎金、年終獎金等。各項獎金標準另訂之。
     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及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
     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及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
第十六條 月薪制
第十六條 月薪制
第232行: 第232行:
      一、於訂定勞動契約時虛偽意思表示,使本醫院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一、於訂定勞動契約時虛偽意思表示,使本醫院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本醫院負責人、各級主管或其他員工等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二、對於本醫院負責人、各級主管或其他員工等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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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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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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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本醫院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本醫院受有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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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本醫院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本醫院受有損害者。
      五、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五、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六、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六、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0:39所做的修訂版本

87.07.27董事會第十二屆第九次常會審議通過
92.02.18第一次工作規則討論會及92.02.28第二次工作規則討論會通過
92.03.19九十一學年度附設醫院院務會議第八次會議通過
92.03.26九十一學年度法規會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92.04.18董事會第十四屆第五次常會修正通過
92.11.06高市府勞二字第0九二00六0九九二號函同意備查
92.12.01高醫醫法字第0920100010號函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樹立管理制度、健全組織功能,依據「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規定,並參酌醫療工作環境與特性,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員工有關僱用、待遇、出勤、給假、服務、考核、獎懲、遷調、進修、訓練、福利、保險、員工申訴、職業補償、撫卹、離職、退休
     等事項之規定,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  適用對象
     本規則所稱員工,係指依勞動契約受僱於本醫院之人員,因從事工作獲得工資者,但醫師除外。
第四條  疑義解釋	
     本規則之適用如發生疑義時,應本勞資和諧之精神,在不違反法令之強制及禁止規定下,得於勞資會議中協商或呈報主管機關解釋。
第二章  僱  用
第五條  員工甄選
     雇用之員工以經過公開甄選方式,採筆試、口試等方式為之。
     前項人員之甄選,依本醫院相關任用辦法辦理。
第六條  任職通知書
     新進職員工錄用後,由本醫院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通知任職,一經簽訂勞動契約及職務派定後,不得以任何藉口要求調整職務。
第七條  員工文件資料
     新進員工到職日前應備齊下列文件送交人事主管單位:
     一、報到書及勞動契約書。
     二、醫院體檢檢查表。
     三、學歷證件影本及專業證書影本。(應核對正本)
     四、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五、最近三個月正面半身脫帽相片一張。
     六、員工保證書(含履歷表一式二份)。
     七、就醫優待資料表。
     八、全民健康保險眷屬加保申請表。
     九、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十、本醫院指定之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十一、男性員工應繳交退伍證影本或免役證影本。
第八條  勞動契約
     本醫院依業務需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書,契約內容得依書面或口頭為之。
     前項勞動期契約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第九條  試用期間
     新進人員均需試用三至六個月,試用期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僱用,不合格者,本醫院得於試用期內或屆期時依本規則及勞動基準
     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第十條  僱用之限制
     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員工:
     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受禁治產或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有賭博、酗酒、吸食或注射麻醉物品者。
     四、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病或身體衰弱致不堪任職者。
第十一條 執業登記
     領有醫事專門執業證書之人員執業,應向高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執業執照。
     執業執照應送人事單位登錄。
     辦妥離職或退休手續後,於規定期限內應向有關單位辦理遷出。
第十二條 限期到職
     新進員工除因患病或其他重大原因經核准外,應依任職通知約定之日期、地點報到,無故或未經本醫院同意而逾期不到任者,取消其
     僱用資格。
第十三條 年資起算日
     員工之工作年資以受僱於本醫院之到職日起算。
第三章  待  遇
第十四條 核薪標準
     員工任用時,其薪資依本醫院敘薪辦法規定之標準核發,但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基本工資。薪資支給標準表另訂之。
第十五條 薪資項目
     本規則所稱之薪資係指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
     一、經常性給與:本俸、工作補助、職務加給、專業津貼等。
     二、非經常性給與:績效獎金、考核獎金、年終獎金等。各項獎金標準另訂之。
     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及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
第十六條 月薪制
     員工薪資採月薪預付制,以八小時為一日,以三十日為一個月。
     薪資經勞資雙方協商議定於每月一日一次核發,定期契約者於每月月底核發。但勞動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薪資核給與停發
     新進員工之薪資自到職日起核支。
     員工離職月之薪資,於離職生效日起停支。
第十八條 年終獎金
     在職員工每年年終獎金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而訂,如其年資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給年終獎金,其標準及支給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  出  勤
第十九條 正常工時
     員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第二十條 出勤之起迄
     員工出勤班次區分為「非晝夜輪班制」、「晝夜輪班制」及「值日(夜)班制」。
     值日(夜)班制之出勤員工,依「員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辦理。為維護病患生命安全與服務品質,員工須晝夜輪班者得依工
     作性質彈性調整工作起迄時間,但仍依前條規定之原則辦理。
     輪班工作起迄時間經排定後,未經單位主管同意,不得私自調班。
     輪班人員交換班次時,應切實遵守交換班時間及必要之交換班程序。
     小夜班、大夜班之出勤員工,得支領夜班津貼;值日(夜)班制之出勤員工得支領值班費,其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 休息時間
      員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晝夜輪班制、值日(夜)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得在工作時
      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第二十二條 變形工時
      員工工作時間經工會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日。
      四、女性員工夜間工作,本醫院提供值班室及其他完善安全衛生設施。
第二十三條 出勤管理
      本醫院出勤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班人員應準時上下班,其出勤情形由單位主管列入考評。
      二、刷卡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因故漏刷須填寫「漏刷卡證明單」,經單位主管簽章後送人事室補登。
        (二)託人或替人刷卡經查屬實者,依本醫院獎懲辦法規定辦理。
      三、工作時間開始後至十五分鐘內到班者為遲到,工作時間終了前十五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四、遲到、早退超出前款規定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職論。
      五、上班中因公外出須經單位主管核准後方可外出。
      六、未請假、假滿無故不出勤者,或未經單位主管核准擅離工作崗位者均以曠職論,並以實際曠職時數扣薪。
第二十四條 休假出勤
      例假、休假、特別休假日薪資均照給,如因業務需要,徵得員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該假日薪資應加倍發給。
第二十五條 天災事變出勤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本醫院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須延長工時或得停止員工之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停止假期之薪資,
      應加倍發給外,並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員工假期,本醫院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本醫院因醫療工作性質特殊,遇有第一項天災之發生時,員工出勤者,院方得酌給工資或排定適當時間予以補休。如因天災之影響
      無法出勤者,不視為曠職。
第二十六條 加班種類(延長工時)
      因業務需要而須加班時,其加班分為下列二種:
      一、平時加班: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
      二、假日加班:因工作需要經員工同意在休假日出勤之工作時間。
      因業務需要加班時,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二十七條 加班指派
      各部門主管因工作需要徵得所屬人員同意指派其加班時或員工因個人工作未完成徵得主管同意加班時,均應事前依規定填寫加班報
      備單,未依規定完成報備程序者,不得視為加班。
第二十八條 加班核給標準
      各加班之核給標準如下:
      平時加班津貼:加班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 平日每小時薪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加班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薪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假日加班津貼:依延長工作時間,按平日每小時薪資額加倍發給之。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工作者,其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薪資額加倍核給之。
第二十九條 值日(夜)
      為確保夜間及假日之安全與服務病患,得於國定假日、例假日及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外,要求員工輪值日間或夜間之總值工作。
      本醫院除提供休憩及睡眠場所外,並發給值日或值夜津貼,其支給標準按本醫院
      「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惟值日或值夜時間不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內。
第五章  給  假
第三十條  例假
      員工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日,薪資照給。但晝夜輪班制或值日(夜)無領值班費人員,得依排班表另行調配例假
      日休息。
第三十一條 休假
      員工於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放假,薪資照給。但為因應醫療業務需求及配合民眾就醫方便性,
      部分紀念日、節日,採彈性上班,該休假日均攤於每月二日彈休假,並依各單位業務需要彈性輪休,安排當月休畢。
      依前項採彈性休假,本醫院員工一年總休假日不少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應休假日數。
      晝夜輪班制或值日(夜)人員,得依排班表另行將該休假日與其他日對調。
第三十二條 特別休假
      員工在本醫院服務滿一定期間者(以到職日計算基準),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請假期間薪資照給。
      一、服務滿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給予七日。
      二、服務滿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給予十日。
      三、服務滿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給予十四日。
      四、服務滿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員工依前項規定休假時,應遵循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年度休假方式採預先排定休假,由單位主管與員工協商排定在不妨礙工作原則之下,得一次連續或分次於該休假年度內休
        完。
      二、特別休假每次最少以半日為計算單位。
      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者,具正當理由而未休者,經本醫院核定查證屬實始發給不休假薪資。
第三十三條 請假種類
      員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本醫院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兩性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醫院請假辦法。請假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四條 請假手續
      員工請假應事先填具請假單,檢附證明文件,經單位主管核准後轉送人事單位,如遇緊急情形無法親自請假,得由他人代辦請假手
      續。
第六章  服  務
第三十五條 遵守紀律事項
      員工執行職務應遵守本醫院所訂規章、辦法及醫療管理相關法規規定。
第七章  考  核
第三十六條 考核作業
      員工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學年度考核兩種。
      平時考核每四個月為一期;學年度考核每年六月底前完成。
第三十七條 考核期間
      當年度考核期間係指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止。
第三十八條 考核標準
      考績考核等級、標準及考績獎金依本醫院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第八章  獎  懲
第三十九條 獎懲種類
      員工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等三種。
      懲戒分為警告、申誡、記過、記大過等四種。
      獎懲標準依本醫院獎懲辦法規定辦理。獎懲辦法另訂之。
第九章  遷  調
第四十條  職務調動
      為配合業務需要,增進員工工作歷練,得依下列遷調原則,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職務或工作輪調。
      一、基於經營上所必須。
      二、符合勞動契約之規定。
      三、對員工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四、調動後之工作性質考量員工體能、技術所能勝任。
      五、調動工作地點如過遠,給予必要之協助。
      若未違反前項規定,遷調員工不得拒絕。如員工不願接受調動,本醫院應否發給資遣費,須視員工所提之理由及有無符合前項規
      定。
第四十一條 遷調赴職
      員工接奉遷調命令後,除有特殊情形呈院長核准外,應照指定日期辦理移交赴任新職。
第十章  進修與訓練
第四十二條 進修與訓練及其補助
      為鼓勵員工進修,以充實知識,提高服務效率,本醫院訂定有下列進修訓練研習辦法及其補助:
      一、國外進修實施要點。
      二、人員參加國外醫學會要點。
      三、國內進修、研習、繼續教育實施要點。
      四、人員參加國內醫學會及其相關會議實施要點。
      五、教職員工申請就讀國內研究所實施要點。
      六、醫學會及其相關會議期間人員留守辦法。
      七、教職員工進修、訓練及研習實施要點。
      八、教師及職員訓練進修及出國研習辦法。
      九、教師參加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十、教職員工國外出差實施要點。
      十一、教職員工奉派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補助費標準表。
      十二、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前項各款未規定事項,悉依本醫院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義務年限及違約罰則
      前條人員研修期滿應返回院內履行義務年限,如未完成義務年限則應按違約罰則處理,其有關法令規定比照前條各項法令規定。
第十一章  福 利、保 險
第四十四條 福利補助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為增進員工福利,本醫院制定有「職員工福利辦法」,員工依其規定,申請各項補助。
      為安定員工生活,增進工作效能,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勞保與健保
      員工自受僱日起,應依法令參加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並依相關法令享有保險給付權利。員工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按月自薪
      資中代為扣繳。
第四十六條 團體保險
      員工自受僱日起,即加入本醫院提供之團體保險,並依相關法令享有保險給付權利。
第十二章  員工申訴
第四十七條 員工申訴
      為保障員工權益,本醫院制定有職員工申訴辦法及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分別成立「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及「性
      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辦理員工申訴事宜。
第十三章  離職、免職、留職停薪
第四十八條 離職手續
      員工因辭職、停職、資遣、免職、退休等離開現職時,均須辦妥移交及離職手續。
      前項離職手續為:
      一、未完成工作之交代。
      二、繳回員工識別證。
      三、繳回領用之公物、公款及溢領薪資。
      四、其他依本醫院規定應辦事項。
      辦妥手續離職者,本醫院應結清薪資並發給服務或離職證明書。
第四十九條 辭職預告
      員工自請辭職時,應按下列規定填具「辭職申請單」預告單位及本醫院:
      一、繼續服務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於十日前。
      二、繼續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於二十日前。
      繼續服務三年以上於三十日前。
第五十條  免職(終止契約)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醫院得不經預告予以免職:
      一、於訂定勞動契約時虛偽意思表示,使本醫院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本醫院負責人、各級主管或其他員工等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本醫院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本醫院受有損害者。
      五、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六、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一)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佣金者。
             (二)在外兼營事業影響公務情節嚴重者。
             (三)違抗職務上之合理命令情節嚴重者。
             (四)辦事不力、疏忽職守有具體事實其情節嚴重者。
             (五)造謠滋事,煽動非法罷工,情節重大者。
             (六)仿效上級主管簽字或盜用印信有事證者。
             (七)在禁煙地區吸煙導致引火者。
             (八)有盜竊行為或在本醫院場所內賭博經查證屬實者。
             (九)未按本規則規定之期間提出辭職預告而離職者,致本醫院有損害。
             (十)參加非法組織,經司法機關認定者。
             (十一)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本醫院蒙受重大損害者。
             (十二)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工作秩序者。
             (十三)在工作場所對同仁有性騷擾及性侵害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十四)記大過三次者。
      本醫院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免職者,於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五十一條 停職
      員工凡涉及前條規定應予免職之嫌,需待查證,為利於查證,先予停職。若經查無實證,得予復職並補發停職期間薪資。
第五十二條 留職停薪
      員工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簽請留職停薪,於辦妥移交手續後,始得生效:
      一、普通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二、應徵入伍服役者。
      三、其他因特殊情形呈請核准者。
      員工於留職停薪期間,停發一切待遇,且復職後年資不併計。
第十四章  退休、資遣、撫卹及職業災害補償
第五十三條 辦法
      本醫院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員工退休、資遣、撫卹及職業災害補償。前項辦法另定之。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安全衛生
      本醫院依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專設勞工安全衛生室,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
第五十五條 勞資會議
      為促進團結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依相關法令舉辦勞資會議。
第五十六條 未盡事項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項,得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參酌團體協約及本醫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其他醫療單位比照規定
            本醫院分院及本校受委託經營醫療事業或其他相關醫療單位得比照本規則規定辦
            理。
第五十八條 施行修改
      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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