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物理治療學系申請入學招生審查作業要點【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1行: | 第1行: | ||
- | + | <font size=2> | |
- | + | :::::::::98.07.23 物理治療學系97學年度第11次系務會議通過 | |
- | + | :::::::::98.09.23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 |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9810.21高醫院健通字第098025號函公布.doc|9810.21高醫院健通字第098025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申請入學招生辦法第四條訂定本要點。 | |
- | + |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申請入學係指國內外公私立高中(職)畢業生(含應屆),或具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簡章所訂資 | |
- | + | 格者,得參加本學系申請入學,經錄取後得進入本學系就讀。 | |
- | + | 第三條 本學系為辦理申請入學考試事宜,應設置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由委員五人組成,系 | |
- | + | 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遴選本學系專任教師,經學院院長同意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 |
- | + | 第四條 本學系辦理申請入學考試採兩階段審查,第一階段為大考中心學科能力測驗篩選,第二階段為審查資料(如 | |
- | + | 自傳、讀書計畫、高中(職)在校智育成績或其他相關資料)及面試。 | |
- | + | 第五條 本學系申請入學之錄取名額依教育部規定訂定,並以當學年度公告於招生簡章之名額為限。 | |
- | + | 第六條 經申請入學錄取之學生,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逾期未報到者,取消其錄取資 | |
- | + | 格;已報到之學生不得再參加該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違規報考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已註冊或入學 | |
- | + | 者,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 |
- | + | 第七條 申請入學學生對本學系招生過程如有疑義者,應於規定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 | |
- | + | 第八條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pre> | </pre> |
在2011年4月11日 (一) 16:52所做的修訂版本
- 98.07.23 物理治療學系97學年度第11次系務會議通過
- 98.09.23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9810.21高醫院健通字第09802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申請入學招生辦法第四條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申請入學係指國內外公私立高中(職)畢業生(含應屆),或具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簡章所訂資 格者,得參加本學系申請入學,經錄取後得進入本學系就讀。 第三條 本學系為辦理申請入學考試事宜,應設置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由委員五人組成,系 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遴選本學系專任教師,經學院院長同意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第四條 本學系辦理申請入學考試採兩階段審查,第一階段為大考中心學科能力測驗篩選,第二階段為審查資料(如 自傳、讀書計畫、高中(職)在校智育成績或其他相關資料)及面試。 第五條 本學系申請入學之錄取名額依教育部規定訂定,並以當學年度公告於招生簡章之名額為限。 第六條 經申請入學錄取之學生,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逾期未報到者,取消其錄取資 格;已報到之學生不得再參加該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違規報考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已註冊或入學 者,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七條 申請入學學生對本學系招生過程如有疑義者,應於規定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八條 本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