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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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有所遵循,依據 | |
- | + | 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本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是指「非屬課堂上課但與臨床實習相關之臨床教學相關科目」之教學時數。 | |
- | + | 第三條 本學院教師之臨床實習、見習課程之教學時數均依實際所從事臨床教學與實習指導之時數計算,授課時數核 | |
- | + | 計方式是以每學期實際從事臨床實習(見習)教學時數每2小時折算1小時。 | |
- | + | 每學期以16週計算,每週平均授課時數上限為5小時。 | |
- | + | 第四條 本學院具醫師身分之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比照「醫學院教師臨床授課時數核計細則」規定。 | |
- | + |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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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1日 (一) 15:40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06.01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99.05.20健康科學院98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08.05高醫院健字第0991103586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有所遵循,依據 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院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是指「非屬課堂上課但與臨床實習相關之臨床教學相關科目」之教學時數。 第三條 本學院教師之臨床實習、見習課程之教學時數均依實際所從事臨床教學與實習指導之時數計算,授課時數核 計方式是以每學期實際從事臨床實習(見習)教學時數每2小時折算1小時。 每學期以16週計算,每週平均授課時數上限為5小時。 第四條 本學院具醫師身分之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比照「醫學院教師臨床授課時數核計細則」規定。 第五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