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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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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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 + |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二年級或三年級學年開始時,符合本學系之資格要求,並經其他學系同意得申請選修輔系。 | |
- | + | 第三條 本學系學生申請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者,其前學年成績必需名列全班前二分之一(含),且無重修學分者。 | |
- | + | 第四條 其他學系學生申請本系為輔系者,其資格為該學系前學年該年級學業成績名列全班前三分之一(含),且無 | |
- | + | 重修學分者。 | |
- | + | 第五條 輔系課程應以報部備查該學系之必修科目為依據,至少修習本學系專業科目二十學分。其科目不得與主系所 | |
- | + | 修之科目重複。 | |
- | + | 第六條 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其相關學雜費應依規定繳交。 | |
- | + | 第七條 選定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依規定加註輔系名稱。 | |
- | + | 第八條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積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依規定加註輔系名稱。 | |
- | + | 第九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十條 本要點經本學院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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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1日 (一) 15:2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0.08.31九十學年度醫學技術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90.10.30九十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 91.05.21九十學年度教務處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91.06.06九十學年度教務處第十次法規會議通過
- 91.06.26(91)高醫校法(三)字第00九號函公布
- 99.06.22九十八學年度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第十九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6.23九十八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12.20高醫院健通字099037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二年級或三年級學年開始時,符合本學系之資格要求,並經其他學系同意得申請選修輔系。 第三條 本學系學生申請本校其他學系為輔系者,其前學年成績必需名列全班前二分之一(含),且無重修學分者。 第四條 其他學系學生申請本系為輔系者,其資格為該學系前學年該年級學業成績名列全班前三分之一(含),且無 重修學分者。 第五條 輔系課程應以報部備查該學系之必修科目為依據,至少修習本學系專業科目二十學分。其科目不得與主系所 修之科目重複。 第六條 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其相關學雜費應依規定繳交。 第七條 選定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依規定加註輔系名稱。 第八條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積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依規定加註輔系名稱。 第九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要點經本學院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