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學生臨床實習分發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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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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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學系為求學生臨床實習分發之公平、公正、公開化,特定本原則。 | 第一條 本學系為求學生臨床實習分發之公平、公正、公開化,特定本原則。 | ||
- | + |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臨床實習之分發方式乃依學業高低順序選擇實習單位。每學年學生臨床實習單位與實習名額由本 | |
- | + | 學系協調後統一公布。 | |
- | + | 第三條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選擇實習單位之學業成績包括二上至三上之學業平均成績(以教務處成績總表上所列為 | |
- | + | 準,包含不及格及重修科目),計算方式為二上及二下成績各佔百分之二十五,三上成績佔百分之五十。 | |
- | + | 第四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選擇實習單位之分發時間在三下期中考結 | |
- | + | 束後開始作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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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細則若有未規定事項,依本學系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第五條 本細則若有未規定事項,依本學系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六條 本細則經本學系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六條 本細則經本學系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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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1日 (一) 15:1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03.23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九十八學年度第十次系務會議通過
- 99.04.29九十八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12.16高醫院健通字09903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系為求學生臨床實習分發之公平、公正、公開化,特定本原則。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臨床實習之分發方式乃依學業高低順序選擇實習單位。每學年學生臨床實習單位與實習名額由本 學系協調後統一公布。 第三條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選擇實習單位之學業成績包括二上至三上之學業平均成績(以教務處成績總表上所列為 準,包含不及格及重修科目),計算方式為二上及二下成績各佔百分之二十五,三上成績佔百分之五十。 第四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選擇實習單位之分發時間在三下期中考結 束後開始作業。 第五條 本細則若有未規定事項,依本學系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經本學系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