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臨床教師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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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學院為加強臨床教學、診療及建教合作需要,依據本校臨床教師設置辦法第十條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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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學院為加強臨床教學、診療及建教合作需要,依據本校臨床教師設置辦法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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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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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臨床講師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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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臨床講師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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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床教師以兼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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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床教師以兼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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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臨床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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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臨床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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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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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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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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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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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臨床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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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臨床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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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助理教授或臨床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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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助理教授或臨床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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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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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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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臨床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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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臨床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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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講師或臨床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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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講師或臨床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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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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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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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臨床講師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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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臨床講師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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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臨床教師須具備護理師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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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詣或成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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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臨床教師不得擔任行政工作。其工作時間及內容由各單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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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臨床教師須具備護理師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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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臨床教師在本校講學不支薪,必要時得比照兼任教師支給鐘點費,診療得酌支津貼,其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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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臨床教師不得擔任行政工作。其工作時間及內容由各單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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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臨床教師之聘任由各醫療事業之人事單位受理,經所屬護理單位主管提經醫療事業院長同意,再由該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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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臨床教師在本校講學不支薪,必要時得比照兼任教師支給鐘點費,診療得酌支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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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商請學院院長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之。聘任以一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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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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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臨床教師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應依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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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臨床教師之聘任由各醫療事業之人事單位受理,經所屬護理單位主管提經醫療事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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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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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同意,再由該系所主管商請學院院長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之。聘任以一年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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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臨床教師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應依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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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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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1日 (一) 13:44所做的修訂版本

92.12.22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暨系所務會議通過
93.01.12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1.30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5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院為加強臨床教學、診療及建教合作需要,依據本校臨床教師設置辦法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臨床教師分為: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臨床講師四級。
          臨床教師以兼任為限。
第三條  臨床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或臨床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第四條  臨床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或臨床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第五條  臨床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或臨床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第六條  臨床講師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第七條  申請臨床教師須具備護理師執照。
第八條  臨床教師不得擔任行政工作。其工作時間及內容由各單位安排。
第九條  臨床教師在本校講學不支薪,必要時得比照兼任教師支給鐘點費,診療得酌支津貼,其標準另訂之。
第十條  臨床教師之聘任由各醫療事業之人事單位受理,經所屬護理單位主管提經醫療事業院長同意,再由該系所
      主管商請學院院長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之。聘任以一年為原則。
第十一條 臨床教師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應依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