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系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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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9.07.09護理學院院務暨系務臨時聯席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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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
第二條 本學系依本施行細則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 第二條 本學系依本施行細則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 ||
- | 第三條 | + | 第三條 本學系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本學系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 |
- | + | 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 |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 ||
一、認定基準: | 一、認定基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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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試成績佔60%。 | (二)面試成績佔60%。 | ||
第四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以全班人數為準。 | 第四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以全班人數為準。 | ||
- | 第五條 | + | 第五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教務處當年度 |
- | + | 公告之名額為準。 | |
第六條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 第六條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 ||
- | 第七條 | + | 第七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學系提出申請,經本學系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 |
- | + | 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 |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 ||
二、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 二、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 ||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推薦信格式由系內制定)。 |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推薦信格式由系內制定)。 | ||
四、修讀博士學位研究計劃書 | 四、修讀博士學位研究計劃書 | ||
- | + | 五、其他足供證明具研究潛力之資料,如: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參與國內外研討會發表論文及英 | |
- | + | 文檢定成績等證明。 | |
- | 第八條 | + | 第八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學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本學系繼 |
- | + | 續修讀碩士學位: | |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 ||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 ||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 ||
- | + | 前項學生經本學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 | |
- | + | 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 |
- | + | 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 | |
- | 第九條 | + | 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
- | + | 第十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 | |
- | 第十條 | + | 學位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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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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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1日 (一) 11:1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07.09護理學院院務暨系務臨時聯席會議通過
- 99.11.26高醫院護法字第09900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依本施行細則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三條 本學系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本學系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 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一、認定基準: (一)碩士班歷年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 (二)名次在該年級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 二、考核方法: (一)在學成績佔40%。 (二)面試成績佔60%。 第四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以全班人數為準。 第五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教務處當年度 公告之名額為準。 第六條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第七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學系提出申請,經本學系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 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二、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推薦信格式由系內制定)。 四、修讀博士學位研究計劃書 五、其他足供證明具研究潛力之資料,如: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參與國內外研討會發表論文及英 文檢定成績等證明。 第八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學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本學系繼 續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本學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 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 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 學位考試。 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