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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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3.11.19九十三學年度藥學系第三次藥學研究所第四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 |
- | + | :::::::::93.11.25九十三學年度藥學院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 | :::::::::98.09.23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 | :::::::::98.11.13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 | :::::::::99.01.25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 | :::::::::[[媒體:99.03.01高醫藥院通字98011號函公布.doc|99.03.01高醫藥院通字98011號函公布]] | |
- | + | :::::::::99.08.23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媒體:院藥字第0991106470號.doc|99.12.30高醫院藥字第0991106470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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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訂定本實施要點。 | |
- | + | 第二條 藥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 | |
- | + | 合第五條規定。 | |
- | + | 第三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本學系系主任及藥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 | |
- | + | 部定副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博士班研究生 | |
- | + | 畢業論文於期刊發表時,本系主指導教授必須擔任通訊作者,其論文I.F.合計須達3.5。 | |
- | + | 第四條 本學系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 | |
- | + | 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學系相關組別專任教師為限。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 | |
- | + | 之前,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冊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 | |
- | + | 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 |
- | + |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前一學年度須每學期各參加5次以上之專題討論,並符合下列二項條件者,始得招收及指導博士 | |
- | + | 班研究生,並符合下列兩項條件之一者,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 |
- | + | 一、研究計劃部分: | |
- | + | 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 | |
- | + | 當支持研究計畫(並須經本校登錄在案)。 | |
- | + | 二、研究論文部分: | |
- | + |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 | |
- | + | 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之論文;人文社會 | |
- | + | 學科論文部分包含「具審查制度的期刊論文和以全文發表於正式學術研討會論文」。 | |
- | + |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 | |
- | + | 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之論文,或至少 | |
- | + | 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 |
- | + | 本學系教師滿64歲,若欲指導研究生,應有本學系教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 | |
- | + |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八名,助理教授不得超 | |
- | + | 過六名。三年內曾獲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學術研究獎者,得多收五名。 | |
- | + | 第七條 本學系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並組成委員會( | |
- | + | 博士班五人、碩士班三人)監督之。 | |
- | + | 第八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學系報備,系辦公室即時通知該研究生依規定程序申 | |
- | + | 請更換指導教授。 | |
- | + | 第九條 本學系教師指導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以十名為限。 | |
- | + | 第十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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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1日 (一) 10:3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3.11.19九十三學年度藥學系第三次藥學研究所第四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 93.11.25九十三學年度藥學院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8.09.23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8.11.13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1.25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3.01高醫藥院通字98011號函公布
- 99.08.23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12.30高醫院藥字第0991106470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訂定本實施要點。 第二條 藥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 合第五條規定。 第三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本學系系主任及藥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 部定副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博士班研究生 畢業論文於期刊發表時,本系主指導教授必須擔任通訊作者,其論文I.F.合計須達3.5。 第四條 本學系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 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學系相關組別專任教師為限。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 之前,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冊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 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前一學年度須每學期各參加5次以上之專題討論,並符合下列二項條件者,始得招收及指導博士 班研究生,並符合下列兩項條件之一者,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 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 當支持研究計畫(並須經本校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 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之論文;人文社會 學科論文部分包含「具審查制度的期刊論文和以全文發表於正式學術研討會論文」。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 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之論文,或至少 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本學系教師滿64歲,若欲指導研究生,應有本學系教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八名,助理教授不得超 過六名。三年內曾獲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學術研究獎者,得多收五名。 第七條 本學系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並組成委員會( 博士班五人、碩士班三人)監督之。 第八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學系報備,系辦公室即時通知該研究生依規定程序申 請更換指導教授。 第九條 本學系教師指導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以十名為限。 第十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其修正時亦同。